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顾一帆询问:我们几个人跟一个老板做了好几年,当初订过一个协议,明确为小时工,每小时工钱16块。最近可能生意不太好,工资发放就不正常了,也没有清单。我们去问老板,他一会儿说我们是小时工,一会儿又说他是个体户,总之,工资怎么发他说了算。另外我们听说小时工工资已经调整为19元了,但他却说要等下次签订合同时再讲。请问小时工工资发放有什么规定吗?
老马回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作了修改完善,于2016年6月27日发布了沪人社综发〔2016〕29号一文,明确原《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废止,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这里我依据新的规定向你概要介绍四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也就是说,如果国家对小时工的工资标准、发放周期、工时等做了规定,作为用工一方还是要参照执行的。没有明确的地方,则双方可以自主约定,按有约定从约定原则执行。
第二,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相关规定没有说,小时工就可以不提供清单。而且,工资作为一种账目,若没有清单是难以想象的,尤其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第三,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且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实际上从2016年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8元调整为19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也就说政策规定什么时候调整就什么时候调整,而不是你们老板理解的,从下一个合同签订之后再执行。
第四,劳动者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者认为企业侵犯其工资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这里我还要提醒你们的是,非全日制用工(俗称“小时工”),有个工作时数的规定,好多单位名义上说使用的是小时工,实际却是全日制用工,以此损害劳动者权益。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如果职工每周的累计工时超过24小时,就不是非全日制用工,你们应该注意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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