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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规定限制员工产检请假时间?

2016-09-21 23:01    发布者:周斌    回复:0    浏览: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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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产检假应该每次一天,还是半天或者只有两个小时?”据报道,一位八个月的孕妇何女士向记者抱怨,他们公司每次产假只给两小时假。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产检假应该每次一天,还是半天或者只有两个小时?”据报道,一位八个月的孕妇何女士向记者抱怨,他们公司每次产假只给两小时假。

何女士现在怀孕32周,最近每隔两周就要去医院产假。“二孩”政策放开,加上今年很多人生猴宝宝,妇产医院人满为患,“每次去医院产检,光排队候诊就要等上一两个小时了。如果是抽血、B超、心电图都要做的大产检,基本上每个检查都要排队一两小时,一个半天都产检不完。”何女士说,前两天她刚去做了32周大检查,早上7点半不到就赶到医院了,医生都还没上班,但抽血、心电图那已经有不少人排队了。

最后用了一个上午的时间各种排队、检查终于都做完了,但因为抽血报告没出来,还得下午再来取报告,并再次排队给产检医生看,基本上花了一天时间,赶回公司时离下班时间只有两个小时了。

“公司是给产检假的,但是每次只有两个小时。”

何女士说,两个小时都不够排队的,而她因产检迟到的时间公司都以缺勤处理,扣罚工资。

另外一家培训公司的人事林小姐告诉记者,他们公司对于产检假的规定是:“怀孕1-6月,每个月有半天的产检假。7-9月每月有一天的产检假,但是必须要拿医生开的假条。”

用人单位限定产前检查次数和时间是否合理呢?

产检请假需凭医生开的假条吗?

提醒一:限定产检次数和时间没有依据

产前检查是预防分娩异常或并发症的有效方法。为了保障女职工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不过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产前检查究竟需要多少次数和时间?不仅很多人搞不清楚,一些公司也闹不清,导致产检时间的安排各有不同。

根据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号),依据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期检查的时机,孕期保健分为初诊和复诊。初诊包括:(1)确定妊娠和孕周,为每位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卡(册),将孕妇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2)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3)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身体格检查。(4)孕早期进行盆腔检查。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诊者,应当进行阴道检查,同时进行产科检查。(5)辅助检查。

复诊包括:(1)询问孕期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录及辅助检查结果。(2)进行体格检查、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3)每次复诊要进行血常规、尿常规检查,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辅助检查项目。(4)进行相应时期的孕期保健。

根据以上规范,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次。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进行1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另外,上海市卫生局在2005年为规范孕妇建册、产前检查等内容,曾颁布过相应指导性意见,即对一般正常孕妇的16周后孕期检查规定为9次,分别是第一次为16至18周;第二次为20至24周第三次为24至30周;第四次为30至34周;第五次为34至36周;第六次为37周;第七次为38周;第八次为39周;第九次为40周。并对符合产前检查的检查内容分别做出了指导性规范。同时也明确指出,高危孕妇可根据病情需要,在医师的指导下,增加相应检查项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由此可见,对于产前检查次数,尽管医疗卫生部门提供了一些参考数据,但有关规定中并没有严格限制检查次数。产前检查应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依照医疗机构的判断进行安排。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要检查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就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而对于每次前往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因往返的距离、排队及实际进行检查所耗费的时间等不同,一般难以约束。对此,公司只能依照规章制度,要求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日前相应合理的期限内,向公司提出申请,以便于公司能合理安排正常的工作运行。

提醒二:劳动时间内产检应当提供证明

至于在劳动时间内产检需不需要开医院证明,不同单位或有不一样的处理方法,有些公司是让提供每次产检预约时间的复印件,有些公司需要提供产检记录,或者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等。

但用人单位在实务操作中,应将产前体检和病假加以区分。产前体检,一般情况下,孕妇建册后卫生医疗机构根据每个人的情况不同,都会给予相应的产前检查项目和次数以及每次产前检查后下次检查日期的建议,即按医疗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但是无论是产前检查还是病假,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都有义务事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公司提交产前检查或病假有关的病情(诊疗)证明。

如果是女职工提交的有关病情(诊疗)证明资料中,与产前检查的项目不符,应视作为病假。当然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也应该尽量体现人性化,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提醒三:产检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

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根据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如果医疗机构安排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女职工离开工作场所参加检查,并将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所需时间既包括实际检查时间、等待时间,也包括在途时间,但与整个孕期保健时间有所区别。孕期保健是指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临产前,为孕妇及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孕期保健内容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全身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及辅助检查。产前检查时间不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时间,如看录像接受产前教育的时间。

女职工产前检查用人单位不能按病假、旷工处理,应按出勤对待,将产前检查时间折算成相应工作量在工资中得以体现。对于实行劳动定额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相应地减少劳动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如女职工因参加产前检查而无法完成劳动定额,用人单位不能由此扣发工资。但如果产前检查发生在工作时间之外,则所需时间不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无须安排调休。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产检时间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案例】乔某某原系甲公司员工,2011年9月15日、2011年10月11日、2011年11月8日,乔某某向甲公司递交请假单,以产检为由请假,甲公司予以批准,并扣除了上述三日的工资。后乔某某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2月21日期间产检6天的工资703.45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6873号民事判决: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故甲公司扣发2011年9月15日、2011年10月11日、2011年11月8日三天的产检工资于法无据,应予补发,以上共计267.16元。但乔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其他劳动时间进行过产检,故对其要求甲公司支付其余3天产检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提醒四:产检费用实行生育医疗费补贴

本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项。其中,生育生活津贴主要用于保障生育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而生育医疗费补贴则主要用于保障生育妇女从怀孕至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范围包括: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住院生产(医疗保险基金承担部分除外)、产后访视、产后42天康复检查及自然流产(包括宫外孕、葡萄胎)。根据《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35号)的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凡符合规定条件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00元计发。

本市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自生产或流产后,可直接到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生育保险待遇没有申领限期,不会过期作废,女同胞们不必着急,可错峰办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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