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卢来信询问:我在一家单位工作4年了,每月收入约8千元,原本干得好好的,最近却遭遇莫名解雇。我向有关部门投诉,他们要我提供被解雇的证明,而单位又死活不肯提供。我问单位到底违反了哪一条规定?他们一会说我泄露商业秘密,一会又说我上班干私活。现在我也不准备再做下去了,打算向单位讨要一笔赔偿金走人。请问我该如何讨要?希望你做些专业指导。
老马回复:你是否有侵犯单位利益或其他的违纪行为我不展开,这些都是需要对簿公堂才能断明的,这里还是谈谈你该如何维权。你想讨要赔偿金的前提,是单位的解雇行为确实构成违法;而单位的解雇行为是否违法,确实不是职工一方可以认定的。现在你该如何操作呢?
第一,取得解雇凭证,锁定证据。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通过仲裁或诉讼,要求对单位的解除是否合法定个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一旦开庭,审理部门会要求单位举证其解除合同的理由与依据。单位不提供不举证,势必对其不利。
第三,按最终审理结果来讨要赔偿。如果最终裁审意见下来,单位的解除确属不当,构成违法,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所以你若不想继续干下去,你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写明这一赔偿要求。
根据计算口径,你可以讨要约6万多元的赔偿金。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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