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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父母支付房款后迁出户口能否再加名字?

2016-08-24 15:39    发布者:张建伟    回复:0    浏览: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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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父母支付房产后迁出户口能否再加产证名字?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丁先生来信咨询:早在三十几年前,我父亲单位分配给他一套公租房,本人作为长子,也在这套房子内结婚,老婆的户口也迁入了。1994年政府出台政策,可以将公租房用工龄折抵购买下来成为私房。房产证名字是母亲,本人出资,也就是动用父亲的工龄,本人支付购买款38000元。该房内的户口有父亲、母亲、弟弟、妹妹和本人老婆(本人户口已经迁出)。我要咨询的是我可以在产权证上加名字吗?有什么法律依据?恳请作答。谢谢。


张律师回复:来函收悉。根据你陈述的情况,依据目前所掌握的法律作答如下:

一、你所反映的事实距今已有20多年,当时实行的是通常所称的“九四”方案,即由上海地区最早推出的“公房可以用工龄买断”成为私产的“房改政策”。具体有上海市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定的《关于出售公房的实施细则》规定,购房人应是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房的承租户或者年满18周岁的同住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每个家庭只能享有一次以成本价购买公房,且在产权证上只能填写一人名字。即对共有人的房产权利进行了限制。其他的房屋共有人不能进行登记,这一无共有人登记公示权利的做法不仅使家庭成员之间产生产权纠纷,而且会使售后公房转让的过程中,因为共有人的登记缺少而导致纠纷概率的增加,为此,就出现了“九五”方案的政策。

二、鉴于上述问题的出现,法院此类案件的增加,1996年10月3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重点指出:1、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2、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上述是向你解释政策的由来及法律之规定。针对你的提问,你首先要弄清的是你家房子采用“九四”方案还是“九五”方案购买的房屋?具体你要看一下房屋购买合同。当然有的区在1995年时就纠正了“九四”方案的做法,有的区在1995年时仍执行“九四”方案。凡执行“九四”方案购买公租房的,根据你陈述的情况,你年满18周岁,在该房内有常住户口,还符合了配房的条件(结婚),同时还出资购房,那么,你在该房屋的产权证上可以加名字成为共有产权人的。关于法律依据就是上述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件规定。如果是以“九五”方案购买房屋的,你不可以加名字。当时你的出资系你对母亲的赠予。该房屋属于你母亲和父亲的共有财产。

如还有不详之处,请带好当时购买合同复印件至本所面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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