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小郑于2008年10月进入WSB公司工作,公司为小郑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至2011年6月。2011年7月,公司未为小郑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转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未为其缴本市“城保”。2011年6月,公司安排小郑至外地学习,2011年7月15日,小郑在云南意外死亡。在小郑死亡后,其父老郑于2014年3月向本市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非因工死亡待遇等事项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4年4月,老郑诉至法院,老郑认为,根据本市相关政策,劳动者参保期间发生非因工死亡的,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相关遗属待遇,而公司未按本市相关要求为小郑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造成遗属相关待遇无法享受,因此向法院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老郑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那么,职工非因工死亡,在本市究竟可以享受何种待遇呢?本文来做个简单介绍。
一、在职职工遗属待遇有法可依。
根据规定,本市在职职工遗属可申领的待遇一般有以下三项:
1、丧葬费。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此规定执行至今,在职职工遗属一般情况下(非特定少数民族)可申领的丧葬费为所在企业两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关于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3〕29号)之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暂不调整,继续按每人每月5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执行。”
此外,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1号)之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由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另根据《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2006〕24号),自2006年7月1日起,上述的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也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享受在职职工遗属待遇需符合一定条件。
对于这些享受待遇的在职职工遗属,在实践中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申领条件,准备相应的申领证据资料。
1、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申领条件。
这里指的“供养直系亲属”,就是我们俗称的“家属劳保”、“半劳保”,它指的是“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四、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根据现行规定,“供养直系亲属”的相关法规仍然是有效的,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办法》(沪劳资发﹝87﹞127号)第三条规定:“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按《职工劳保登记卡》的登记为准。”这也就意味着,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应当以“原始的劳保登记卡”和供养直系亲属公民身份证件等作为申领的依据。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申领条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基于其生活主要来源依靠职工供给。因此已享受各类基本社会保险待遇的职工遗属原则上不重复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已领取城居保、新农保养老金的人员,符合享受本市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且领取的养老金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可在按规定办理生活困难补助申领手续后给予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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