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午夜时分,钟女士在自家小区开车撞到了灯杆和树。因为时间太晚,她回家睡到白天才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对此,保险公司认为,车主弃车离开现场按约不予理赔。
5月26日,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就本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案发时间为半夜,钟女士先回家休息,天亮后再报案符合常理,不能认定其弃车逃离现场,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等3万余元。
2013年10月,钟女士就自己的车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车损险、三者险等商业险。保险买好没过两天,就发生了事故。10月14日0点左右,钟女士开车回家,在小区不小心撞到了灯杆和树,造成灯杆和车辆发生损坏。
“事故发生后,我一看时间都这么晚了,而且身体有点不舒服,就把车子留在现场,先回家休息了。”钟女士在庭审中表示,14日上午9点,她才报了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事后,钟女士共支付车辆修理费、牵引费、灯杆修理费等3万余元。
之后,钟女士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援引商业车损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根据该条款,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为此,钟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等3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事发经过,不能认定钟女士事发后逃离现场,故判决支持钟女士诉请。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涉案商业险保单正面“明示告知”栏载明:“发生保险事故后,请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本案事故发生时间为0点左右,钟女士在当日上午报案,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报案时间。事发地点就在钟女士住宅附近,她在半夜时分暂且先回住宅休息,天亮后再报案,这样处理亦符合常理,不能认定其弃车逃离现场。保险公司无权援引上述免责条款拒绝履行理赔义务。保险公司在二审庭审中陈述,其怀疑钟女士酒驾,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予采信。钟女士诉请的赔偿金额合法有据,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