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张来信咨询:我在单位工作了五年,平时工作不说好但也没有任何违纪,可现在单位突然说我表现不好,要解除劳动合同。我要求单位提供证据和事例,人事经理竟说,这还不是老总一句话?对于这种说法我很气愤,像这样的企业我也不想再待下去了。
就这样走了不是便宜了单位?我该如何维权?
老马回复:我也很气愤,解雇职工怎么能仅凭“长官意志”?合同的严肃性体现在哪里?如你反映属实,你一定要大胆拿起法律武器讨说法,相信你一定会得到法律支持的。这里我将相关法律规定介绍如下。
第一,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有约束力,单位与劳动者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谓表现不好,只是一个笼统概念,必须符合下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单位才可即时解除,且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你一旦申请仲裁,单位必须举证你违反了哪条制度,到达了什么程度。即单位解除的理由到底是什么?而非老总一句话就可以了。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后无须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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