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李女士来信咨询:我女儿在一家企业工作大半年,现在怀孕了,但社保才缴了七个月,请问以后生育的话,生育保险怎么领?另外,她现在反应很大,想休息一段时间,领导很不高兴请问她可以请假保胎吗?待遇按什么规定享受?
老马回复:我介绍两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关于生育保险待遇。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生育女职工依法合规、及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16年4月29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三、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该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所以你不必担心你女儿将来生育保险的享受问题。
第二,关于孕期待遇。一、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按正常上班待遇支付,并且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享受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产假工资(具体是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的80%发给,作出勤对待。二、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下: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和待遇,按疾病待遇管理办法执行;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按出勤待遇发放。
这些都是法律规定,你女儿只要符合这些情形就可以享受了,并不需要看领导的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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