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瞿先生来信咨询:我是一家民营企业的经理,最近在劳动用工方面碰到一些问题,想请教一下。我们企业是老板白手起家创办的,所以他对成本控制要求非常高,不仅不允许任何浪费,在用人方面也是力求用最低的成本达到最好的效果,所以我们这里很多人都是身兼数职。去年我们承接了一项外包业务,工作量陡然增加,为此不得不增加人手。办公室小李提出,招用下岗或协保的人员,单位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保,建议多招这样的人员以降低成本。我觉得小李的建议不错,就同意了。在招收了十余个新员工后,外包业务的生产才算步入正轨。这批新员工表现大多不错,但有个叫老吴的脾气很暴躁,才干了几个月就已经多次和他人发生口角,我不得不找他谈话,告之如不改正就不能留他了,没想到他反而指责公司包庇对方。结果谈话不欢而散。第二天老吴就不来上班了。一周后,公司接到了劳动监察部门的电话,称有人举报,公司为了不承担社保缴费义务强迫员工提供在其他单位就职的证明,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对我们公司进行处罚并责令我们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了解,投诉人是老吴。我找到负责行政工作的小李,小李说这次录用的新员工中仅四人是协保或下岗人员,证明也都是应聘人员自己提供的,公司从未强迫他们提供。我向劳动监察部门说明了情况。他们表示在调查后会再做处理。现在结果还没出来,我知道老吴很会闹,担心监察部门会不问情由就对我们公司进行处罚。请问,我们现在该怎么办呢?
乔蓓华法官回复:劳动监察部门主要侧重劳动者基础权利保障,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实后将依法纠正和查处。但有关部门进行劳动监察还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就是进行处罚亦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因此,你不用过于担心。
关于老吴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你们公司强迫员工提交在其他单位就职的证明以及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首先,对于是否存在强迫情形,你公司应就员工录用过程是依法进行的做充分说明,如确如你所述,相信劳动监察部门亦不会仅因劳动者举报就对该节事实进行认定。其次,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经查证老吴原系无业人员,那么即使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系其个人隐瞒了上述情况所致,亦不能免除你公司为其缴纳在职期间相关社会保险的义务。建议你们在对老吴的身份情况查实后,主动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即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是我们都知道,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述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我国推行社会保险制度时间尚短,亦尚未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社保费的缴纳,在实际操作中涉及缴费资格、缴费种类、缴费标准等问题,往往比较复杂。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只有用人单位有悖诚信,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被迫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能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依据。从你所述看,未为老吴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其提交了虚假的资料所致,并非你公司主观故意,故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你公司在录用老吴时未仔细审查老吴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是矛盾产生的根源,你们亦有过错,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改进。
崇明商家网表示不认同乔法官部分言辞,首先企业存在变相不缴纳社保客观想法,即存在恶意违法行为,在招聘时设定这样的要求,显然是存在强迫提供下岗或协保证明设置了不合理的就职门槛。作为管理者和人事之间做这种抠门玩弄规避政策的伎俩,自然就会有砸自己脚的时候,当然,作为职业经理人面对行政处罚的,就要做弥补,按乔法官的补救方法当然是尽快给员工补缴,以避免处罚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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