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一个穷苦的孤儿,一个从农村走出来的高才生,一次至今让他后悔不已的跳槽,一次如噩梦般的入职培训……让一个80后小伙无数次憧憬的美好未来不复存在。他用了五年时间,想尽了各种办法,仍旧无法让自己从这场噩梦中醒来。
事件回放:期待大平台自降工资跳槽平安
李志东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他是全乡人的骄傲,是一个贫困农村有史以来走出来的第一个大学生。带着全乡人“知识脱贫”的期望,也带着对繁华大都市的美好憧憬,毕业之后,他选择奋战上海滩,准备在这里闯荡一番事业。
李志东在上海的第一份工作是银行职员,收入谈不上多,但也与他本科毕业生的身份较匹配,每月4500元加提成,一个月到手也有七、八千元。应该说,李志东的起步并不算低,但他深谙要有大发展,不能只盯着收入看的道理,因此,在2011年6月,他跳槽去了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前三个月只有3600元的收入,他并没有过多计较,理由很简单,他看中的是平安这个更大、更宽广的发展平台。
“平安人寿当时招的职位是储备干部,我的理解是为将来的管理层做人才储备的,所以就毫不犹豫地跳槽过去了。”李志东和平安人寿签订的劳动合同自2011年6月29日至2014年6月28日,合同期为三年,入职前有一个入职培训,平安管这个培训叫成长训练。李志东作为新入职人员毫无疑问得参加,而且还被选为四个小组中的一组组长。
被罚200个俯卧撑第二天就尿血
按照成长训练的内容设置,四个小组要进行游戏对抗,输的一组要接受惩罚。2011年7月12日,也就是训练的第一天,李志东带队的小组输了比赛。小组失败罚组长,李志东身为该组组长,被罚做200个俯卧撑。现在回过头来看,这次惩罚就是李志东噩梦的开始。
“做到后面真的撑都撑不下去了,手都僵了,这时候教练就找来了督导坐在我背上,强压着不许我起身。”或许换作上海的孩子,碰到这种事,早就甩手走人了,偏偏李志东是个从大山里走出来的孩子,从小吃苦忍耐惯了,200个俯卧撑就这么硬“撑”下来了。
白天高强度的训练再加上额外做了200个俯卧撑,当天夜里,李志东的腰就直不起来了。第二天,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李志东鬼使神差地没有带临时工牌,而是带了正规工牌去了训练场地,教练见状,当下决定罚做俯卧撑。
前一天运动过量,李志东还没缓过劲,紧接着又受到体罚,在做到第20个俯卧撑时,李志东彻底趴在了地上,起不来了。之后还是周围的同事扶着他,才能靠边休息,当同事搀扶着上厕所小便时,李志东感觉胸闷、小腹微痛,出现了尿血现象。教练同意了他当天的请假,训练也没再继续。
社区医院诊断腰突症就此埋下隐患
李志东告诉记者,他身体一直很健康,在银行任职的时候每年体检,别说大病了,小毛小病都很少。到平安后,入职前也需要体检,检查下来的结果也都是好的。这次尿血充分说明是过度体罚造成的。
李志东回忆,这样的尿血持续了十多天,因感觉不适,他曾经在公司人员的陪同下,前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因为公司在张江,所以有什么问题都先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那里是个小医院,看了我的情况,就说从表面看是腰部软组织挫伤,要深入检查的话,还是要到大医院去。”之后,李志东遵照医嘱,静养,然而,腰疼时时困扰着他,他不得不每天靠吃止痛药生活。
病情一直不见好转,李志东先后到其他医院就诊,医生说的情况要比在张江社区卫生中心时严重得多。“医生说全身软组织都有挫伤,这种情况至少要静养三个月。”因为没有公司人员陪同,所以就诊的支出都是李志东自己出的钱。一个贫困农村的孤儿,并没有多少积蓄供他看病,很快,他就拿不出医药费了。
事情一拖拖到了十月,期间,李志东多次找平安公司讨说法,要医药费,公司都一直每月按照病假工资的标准支付他薪水。后来,公司同意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李志东一度以为,工伤认定下来,事情就会有转机,他的噩梦就会因此告一段落。
2011年10月12日,李志东填写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平安分公司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于2011年11月9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仍在治疗做鉴定结果不愿接受
在等待认定结果的这一个月内,李志东的病情有所恶化,老家的堂哥得知消息,来沪将其接回老家休养,原打算有人照顾病会好得快一些,没想到,大半个月里病情没有任何好转。不得已,李志东只能再回上海治疗。而这时,认定的结果也出来了。
2011年12月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静安人社认(2011)字第61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书上载明:“……事故时间:2011年7月12日;事故地点:单位;诊断时间:2011年7月13日;受伤害部位:腰;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腰突症……李志东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这个结果让李志东有些难以接受。“认定是根据我最初在张江社区卫生中心诊断的结果认的,那里诊断能力有限,只能确诊到腰突症这个程度,那里的医生自己也说让我到大医院再做进一步诊断的。”李志东认为,像他这样几乎没法站起来、每天只能靠着轮椅过日子的人,病情肯定不只腰突症这么简单。
李志东不甘心下半生就在轮椅上度过,他又再次找到平安分公司。这一次,公司安排了一人陪同他到曙光医院,检查结果为运动过量导致的封闭式骨裂,积水严重。此后,李志东住院十四天,也没有明显的好转迹象。而此时,显然,平安分公司不愿意被一直拖着,于2012年3月,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
李志东认为,当时他还在治疗中,病情也一直不稳定,平安分公司以不做劳动能力鉴定就无法报销医疗费用为由,诱骗他做了劳动能力鉴定。在病情尚未稳定和治疗尚未结束的情况下,静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认定的腰突症,鉴定他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远远不符合他的实际情况。
很快,2012年5月,根据工伤认定的“腰突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伤残十级的鉴定结果。这对于李志东来说,无疑又是一次打击,这将意味着他所能得到的救济仅是伤残十级的标准。果然,次月,他便拿到了工伤赔偿2万余元。而自那以后,平安分公司不再全额支付工资,也拒绝报销医疗费用和交通费用。
维权经历:行政复议屡战屡败
李志东找到报社时已经是2015年的3月,当时,平安分公司已经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李志东既没有收入来源,也没有劳动能力。支撑着他继续留在上海的唯一动力就是:“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没有经济收入,还要看病打官司,李志东“借宿”过很多地方:在台球室住过一星期;在收容所住过两三天;在沪东医院“赖”过几星期……没钱,靠周围的病友家属救济一点;饿了,靠医院的护工支援一点……李志东就这样居无定所地数着日子过,因为没有手机联系,没有人知道他明天会在哪里,其实他自己也未必清楚。但就是以这样的状态,在短短的三年多时间里,他打了十几场官司。
李志东拿出自己经多家医院诊断的结果:1、全身运动拉伤,产生严重血尿;2、椎间盘损伤,突出;3、腰肌劳损;4、胸11椎轻度形变,椎旁肌、腰背、上肢神经性损伤;5、腰部L5竖脊肌肉断裂,肌肉坏死,腰椎小关节拉伸变形,腰椎关节损伤;6、超强度剧烈运动致使肌肉溶解产生大量毒素导致肾脏浓缩功能,肾小管损伤,肾性尿崩症;7、精神损害出现严重睡眠障碍,抑郁症;8、腰部肌肉断裂,神经损伤;9、周围神经损伤,肾丛神经损伤,坐骨神经损伤,肋间神经损伤,肾挫伤。为此他认为,工伤决定书对他的受伤过程完全不作描述,仅认定他腰部腰突症为工伤,未将受伤部位、诊断结论进行详细说明,且仅以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社区医院的最初诊断作为认定依据,与实际伤情不符,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所作认定工伤决定错误。
2013年4月23日,李志东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得到的回复是“不予受理”。李志东不服,诉讼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李志东的申请,静安区人民法院曾就“李志东目前伤情与其2011年7月12日和13日被要求分别做了200个和20个俯卧撑之间,以及与工伤认定时的伤情(腰突症)之间的因果关系”先后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结果上述三家鉴定机构均未予受理并予以退卷。其中,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出了书面情况说明,表示难以受理委托的理由为“委托要求部分内容已超出临床法医鉴定范围”。2014年8月15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李志东的诉讼请求。
李志东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2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李志东提请的行政复议输了个彻底。
与此同时,李志东试图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官司也没有什么收获。他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培训主管和教练侵害其健康权,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裁定,驳回李志东的起诉。2013年5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
屡败屡战终于等到天明之时
2015年1月,在好心人的提示下,李志东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得到鉴定结果之后,李志东立即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平安分公司:一、恢复劳动关系;二、支付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差额、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2015年3月16日,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静劳人仲(2015)办字第130号裁决书,裁决:一、平安分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与李志东恢复劳动关系;二、平安分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志东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10192元;三、李志东的其余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虽然这次官司,李志东的诉请没有完全得到支持,但部分胜诉的结果对于一个打了十几场官司、输了十几场官司的人来说,是莫大的安慰,这也鼓舞他继续坚持自己的维权之路。之后,李志东和平安分公司均不服裁决,又先后诉至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法院基本都维持了仲裁裁决的结果。
专家观点:完全丧劳恢复劳动关系理所应当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咨询师董兆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由于李志东经鉴定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该情形是不可逆的,所以劳动关系则一直续延下去。
本案中,李志东于2015年1月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李志东主张平安分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平安分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伤残鉴定后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董兆华认为,对于职工李志东提出的工资部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认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结合这个案件来说,鉴于李志东在受伤以后未能正常工作,李志东的伤残鉴定结论于2012年5月做出,故李志东在被认定伤残等级后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并无不妥。李志东主张平安分公司支付其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由于平安分公司有义务与李志东恢复劳动关系,鉴于李志东在受伤后未能正常工作,平安分公司应当按照疾病救济费的标准(本市最低工资的80%),向李志东支付2014年6月29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10258.94元(1820×80%÷21.75×1天+1820×80%×7个月)。
变相体罚是一种强资本弱劳力的体现
董兆华还认为,在资方市场强大的现实语境下,企业拥有绝对的话语权,他们控制着经济分配,掌握着对员工的管理权,加之劳动部门对企业培训制度的监管并不多,一些企业因此出台各种苛刻的条件,提高所谓的管理水平。
虽然大家都知道,在经济上员工和企业是雇佣关系,但双方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但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中,各种变相体罚和侮辱行为依然存在。比如罚员工抄写几十遍企业规章、俯卧撑、蹲起等。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往往只能被迫接受。因此,目前最需要的是对各种可能存在的变相体罚给予明确规范,以正式法律条款形式保护劳动者。
就目前现状来看,法律对于企业变相体罚员工,目前并没有很具体的、有操作性的规定。因此,目前最需要的是对各种可能存在的变相体罚做出禁止性规定,以正式法律条款来保护劳动者。
作为劳动者,也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运用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毕竟《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行为,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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