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我国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然现实用工中,执行不到位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有的用人单位还给出了似是而非的理由,让职工一头雾水,难辨真伪。日前,职工李先生的单位就以“特殊工时”为由,不让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据李先生反映,他进这家公司时间不长,每天工作忙忙碌碌,收入还算过得去。最近,父母在老家给他找了对象,希望他能够回家相亲。鉴于现下也没有什么法定的长假期,而且工作快两年也没有休过假,他便向部门主管提出年休假的申请。部门主管没有给予明确的回复,只说了句:“能不能批准要看经理心情,好多员工都没有享受过年休假,但如果业绩好,经理也许会批准几个的。”听主管这么一说,他心里顿时忐忑不安起来。一天,他见经理心情不错,便向经理提出年休假的申请。谁料,经理听完,顿时严肃地说:“我们企业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目前不执行年休假制度。你个人的困难只能先克服一下,或者你等过年了放假回去再相亲。实在不行,就让你对象来上海。”经理话已至此,显然没有回旋的余地,这让李先生十分郁闷和无奈。但是经理的说法正确吗?他心中满是疑惑。
上海公誉律师事务所吴翟律师认为,该单位的做法是完全没有依据的。首先,无论是实行标准工时制还是实行特殊工时制单位的职工,都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也没有说明其不适用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单位。其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很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更是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其次,对于不能享受年休假的职工范围法律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并非单位可以随意定义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一般有下列情况者不享受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显然,李先生也不在其列。最后,作为已经为公司工作快两年的李先生来说,至少可以享受5天的年休假。因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吴翟律师也特别指出,李先生虽然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但具体是哪一天能够休息,并非他个人可以决定的,而是要在保证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通过与公司的协商,才能最终决定休假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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