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陈来信咨询:我是一家企业的职工,工作了六年多,由于我操作不当,不幸发生了工伤事故。好在事故不严重,企业也按工伤规定帮我申报了工伤、支付了待遇,这一切我都很感激单位。
唯一不满意的是,我发现,到手的工伤待遇少了许多,单位说是扣了税。我想看工资清单,单位也是推三阻四的,很不情愿。你说我该怎么办?
老马同志回复:从你单方面反映来看,你们单位的做法是有问题的,你可以交涉,要求退还。下面我分析两点:
第一,单位应主动提供工资单。其实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作为用人单位应当知道这一规定,然而实践中老是走样:有的一律不发,有的要职工上门取,有的口头讲讲,更有的往部门一扔,大家翻得到处都是,弄丢了都有,很不严肃。
对此《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二,工伤待遇可免税。《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九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所以单位在职工个人工资中扣除社保费、个人所得税是合法的。问题是你们单位或许不完全掌握税收政策,因为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2]40号)第一条明确: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该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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