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俞小姐是一位到本市打工的外来农民工,根据本市之前关于外来从业非城镇户籍人员只缴纳“三险”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自她2013年入职以来,一直为她缴纳本市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2015年10月,俞小姐怀孕了,医生告诉他,她的预产期可能在2016年的7月15日左右。怀孕时,单位的人事告诉她,因为按本市当时规定,缴纳“三险”的女职工,因尚未纳入本市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因此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也只能按照其生育前的工资收入水平由用人单位进行发放。2016年3月,本市颁布实施了《市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6〕20号),其中明确了像俞小姐这样的外来农民工,自2016年4月份起,也应当参加本市职工的生育保险。近日,俞小姐又来到了公司的人事部,询问目前自己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是否可以向社保中心领取生育津贴了呢?这个问题,也一定是曾经缴纳“三险”的女职工们共同关心的一个热点,笔者借本文来为大家做个简单介绍。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合法生育可领取生育津贴。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从业妇女只要缴纳了生育保险即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待遇。“三险”女职工自2016年4月起,即可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开始缴纳生育保险,因此自2016年4月起生育的原缴纳“三险”改为缴纳“五险”的女职工,也都可以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生活津贴。
近期,本市还发布了《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其中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领取待遇的标准又做了进一步放宽。原办法中要求女职工需参加社会保险满12个月,才能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用人单位上年度的月均收入水平全额申领生育生活津贴,但新办法中则明确:“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这也就意味着,女职工只要在生育时连续缴费满9个月,即一般情况下只要怀孕时就已经开始正常缴费的,就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申领生育津贴。
二、特殊情况下,可要求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生育津贴。
那么,若参保女职工生育时,尚不满足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条件,是否只能按原办法规定以最低标准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呢?“22号文”也做出了新的规定:“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举个例子来说明。本文前述案例中的俞小姐,她的预产期是2016年7月,自2016年4月起至生育的7月计算,累计缴费应当为3个月。(注:本市社会保险为隔月征收,因此7月份的费用要到8月份缴纳)若俞小姐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为6000元,那么俞小姐可以向社保中心申领3/12的生育生活津贴,即1500元/月×(产假+生育假);而余下的9/12的生育生活津贴,即4500元/月×(产假+生育假),俞小姐则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先行支付。当然,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的费用,最终还是由社保基金来承担,只要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就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返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这样一来,即保证了给那些诈骗生育保险基金的人关上了大门,也保障了正常情况下女职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权利不受影响,更在一定程度上督促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的“三期”特殊劳动保护。因为若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后,违法解雇女职工造成不能达到“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要求的,用人单位也就无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返还先行支付的待遇了。
当然,笔者最后想说的是,“22号文”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那么如果恰巧有原缴纳“三险”的女职工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之间生育的,那么还是只能按2892元/月的标准向社保机构申领,但是若2892元/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本人生育前工资待遇平均水平或不足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不足部分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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