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倪先生来信咨询:我是一家餐饮公司的投资人,去年年初,盘下一家餐饮店。因为准备走特色餐饮的路子,就托朋友帮我物色一些会做特色菜的厨师以及比较有推销经验的管理人员。后来,朋友给我介绍了一位从某餐饮集团跳槽出来的销售经理傅先生。和他面谈后,我觉得很合心意,就决定高薪聘请他。本来我是准备当面和他签署聘用合同的,但不巧,他和妻子要外出度假一个月,回来时新店基本也要开张了。为了落实他工作的问题,我通过电子邮件给他发了一封聘用邀约函,其中写明邀请其担任我公司的销售经理,合同期为三年,自当年3月10日起,税前月工资加各类补贴为2万元,邮件中我还列明了其他的一些福利待遇等。为了稳妥起见,我还在邮件中附了邀约接受函,要求其回信确认。傅先生在度假期间通过电子邮件回复了我并附上了其签字的接受函,回国后,他也如约到我的新店里工作了。后来我们就一直忙于新店的营销。半年后,新店终于开始正常经营了并逐渐开始盈利。我对傅先生还是比较满意的,就把店里的业务都交给了他。去年年底,傅先生突然告诉我,合伙人的态度让其无法继续工作,反正我们没签劳动合同,所以决定辞职。当时正值春节期间,他走的话肯定要影响店里的生意,我反复和他商量也不行,就押了他一笔年终奖金,打算过了春节再讲。但他索性不来了,听说他已委托律师打官司,要我们付没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我们虽然没有另外再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在电子邮件中已经将所有的待遇都谈妥了,为什么还要付双倍工资?
乔法官回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之所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目的是能通过文字形式将双方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固定下来,一旦有争议,双方均有据可查。为了惩戒用人单位借不签劳动合同来逃避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作为惩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诉讼,作为用人单位除非有证据显示其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已经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合同由一方要约和另一方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而要约必须是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并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不得随意撤销。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做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从你所述看,你为了聘用傅先生而向其发出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明确了傅先生担任的岗位,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及相关福利待遇等具体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一些必要条款。而傅先生在收到你的电子邮件后亦通过电子邮件明确回复同意,因此在傅先生的电子邮件送达你之时,你们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及相关待遇等问题已经达成一致,合同已经成立。
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你们双方就劳动关系建立及相关权利义务的确定达成一致意见的电子邮件可以视为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傅先生要你们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无依据。至于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系傅先生提出的辞职,因此需审查其辞职原因是否是基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工资、补缴社保等过错行为。你公司以扣押员工奖金的方式来挽留员工的做法是错误的,如其辞职确系因公司克扣其劳动报酬所致,则你公司恐难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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