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丁某于2013年1月28日应聘进入某公司,职位为资深经理,双方约定月工资为36000元。2013年4月19日丁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请病假两周,公司予以批准。丁某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记载:2013年4月18日丁某到北京按摩医院就诊,北京按摩医院诊断及建议为:颈椎病,建议休两周。随后,丁某于2013年4月19日前往巴西,公司发现丁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和更新了其在巴西游玩的照片。2013年5月16日公司以丁某提出两周病假申请后当日即赴巴西出境旅游,属于提供虚假信息并恶意欺骗公司,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丁某认为其请病假两周已获得批准,因北京的空气污染比较严重,故出国去巴西休养,要求公司撤销对其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员工的病假是否真实?2、病假期间外出旅游是否合理?
公司认为:员工存在恶意欺骗公司的行为,该病假是虚假的,病假员工应在医院或家里休息。
员工认为:病假是真实的,不存在欺骗公司的行为,以“头痛”、“颈椎问题严重”为由申请休病假去巴西休养的理由尽管有些勉强,但是对于颈椎病患者来说,外出旅游毕竟比伏案工作更加有利于疾病治疗。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原判。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发生在北京的一起真实案例,是由员工请病假外出旅游所引起的劳动争议。病假,顾名思义因病休假,传统观念认为既然是病假,就应该在家里安心养病。外出旅游,特别是长途旅游,显然与休病假的目的不相符合。但是本案的判决结果却出乎人们意料,但细细想来,似乎也在情理之中。本案公司解除丁某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其提供虚假信息,恶意欺骗公司。公司认为丁某提供的两周病假资料是虚假的,理由是丁某既然能够前往巴西长途旅游,就不存在所谓的因病需要休假。这个理由显然有些苍白,属于公司的主观臆断,并未被审判机关所采纳。员工是否因病需要休假,应当由专业的医疗诊断机构作出判断,该案中丁某向公司提供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用以证明其需要休病假两周。而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属于虚假证明。故法院认可了丁某因病休息情况属实,而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限制员工休病假的地点及方式。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丁某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等违背诚信的行为。因此,法院判决公司解除丁某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看到这样一种判决结果,很多人为该公司鸣不平,认为丁某在申请病假当天即搭上前往巴西的飞机有违常理。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一切都需要讲究证据,公司既然无法提供推翻丁某休病假的证据就得承担不利的后果。
当然,这个案例只是个案,我国也不是判例法国家,这个案例的判决未必具有普遍适用性。员工在病假期间外出旅游是否有违诚信原则在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存在争议。碰到具体案例时还得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比如员工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其患有需要长期卧床休息的疾病,员工在此情况下外出旅游明显与所患疾病存在矛盾。抑或公司在得知员工外出旅游的情况下,向员工核实情况。员工在公司调查核实情况时故意做虚假陈述,称一直在家休息并未外出旅游。这显然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职业道德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我们认为是合理合法的。
诚实信用是履行劳动合同非常重要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需要具备诚信才能使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如今“泡病假”现象屡见不鲜,这其中有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的地方,但也有个别劳动者投机取巧,进行一些违背诚信及职业道德的行为。我们呼吁这些劳动者,回归劳动关系的本质,把心思放在提升自我能力上,而不要放在与用人单位“斗智斗勇”上,避免得不偿失。
事实:崇明的空气世界数一数二,是不是世界上所有的病人都应该来崇明岛度假修养?!
崇明商家网提醒:同样的案例不同的结果已经很多了,成都的卢女士就没这么好运,这是做人的诚信和原则问题,说北京的空气不好要去巴西修养,这个理由非常牵强,崇明的空气世界数一数二,是不是全世界所有的病人都应该来崇明岛度假修养?!无非是丁先生运气好,碰到的法官相对为了维护职工利益而已,所以建议员工还是不要在病假期偷偷出去游玩,只有更好地为企业考虑,企业才会更好的发展,工作才会长久,否则相信合同期一到,企业还是会赶走这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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