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雷某夫妇俩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欲结婚时,雷某夫妇竭尽所有为其购置新房。在产权证上有雷某夫妇及儿子的名字。
儿子成婚后,媳妇要求在产权证上加名字,同时以少加遗产税为由,要求分清楚房产份额。于是在新的产权证上明确了雷某夫妇占该房产20%,儿子媳妇占80%,而后,小孩子出生,儿子另购房屋一套,雷某夫妇卖掉原先旧房补贴给儿子,雷某夫妇住进占20%份额的房子里。儿子一家三口另住新房。
后来,儿媳因其娘家动迁,又分得一套住房,儿媳家将该房出租获利。由于雷某夫妇所住的房子地段较好,出租更易,租金可达8000元/月,于是其儿子、媳妇要求老夫妻搬出,他们要将该房出租获利,遭到雷某夫妇的反对。儿子、媳妇遂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争议房屋购买价值195万元,其占有80%份额,现要求予以分割,补贴被告房屋20%份额为40万元,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原、被告系父母与儿子媳妇关系,当年竭尽所有购置该房,原房也已出售,现只有该房屋可居住,而被告拥有多套房屋。争议房屋分割40万元实不足购房用以居住,再租房居住实无保障。年纪大了,已无精力再搬家,故不同意分割。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请有违公序良俗,予以当庭驳回起诉。
律师析案: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貌似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从事实上看,原告占份额80%,且共有人之间无另外的约定,似乎原告胜诉已无悬念。但是,每一个人在主张权利时必须还要符合道德的标准。在本案中,涉及的道德标准主要是“遵循公序良俗原则”,“遵循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这两条原则是《物权法》重要的法律原则。
在本案中,儿子为了出租房屋获利,竟然将自己的父母从其竭尽一生心血购置的房屋中赶走,让父母颠沛流离。他们的做法有违我国的伦理道德。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得超越正当的界限,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将构成权利滥用,不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原告权利虽然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自由,依法诉讼,但任何一种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其本身都包含着某种界限和限制,否则可能会导致对他人自由的否定以及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本案所反映的事实就是最恰当的例子。因为,原告滥用权利,进行了其诉讼自由,脱离道德界限,从而否定了被告的居住自由,产生了利益冲突,从而引发了被告居无定所的矛盾。原告的行为确实有违“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同时也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此,法院如此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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