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工作忙中出错,老板竟要扣掉员工当月全部工资,这让服务员小刘无法接受,日前,她来访本报寻求帮助。
据小刘反映,她到上海不久,在郊区一家大饭店门口看到一则招聘服务员的启事,上面说工资面议,食宿全包,于是她前去应聘。应聘时,她如实告知负责招聘的经理,自己没有从事过服务员的工作。经理表示没关系,饭店会培训的。经理还说,面试下来对她很满意,希望她当天就上班,先试用一个月,试用合格后即签合同,拿正式工资3000元,但试用期内只有最低工资。当天下午,晚餐高峰时间段,经理就要求她换上饭店的统一服装开始工作。经理指定了一位服务员当她的师傅,让她跟着学。店里生意不错,而人手却不多,一个服务员要负责好几桌客人,一到就餐时间人人都忙得团团转。起先她只能在旁边看着,偶尔帮着她师傅端个菜。没过几天,她的师傅和另一个服务员辞职走了,经理就让她顶了她师傅的位置,另一个辞职的服务员负责的桌子也分到她们剩下的几个人头上。经理说,先由她们代管,等招到人,她们就可以轻松了。这下她更忙了,每到高峰,她都是打起十二分的精神,倒茶,点菜,上菜,倒酒,结账,收拾桌子……她忙得连喝口水的时间都没有。几天前,晚餐时间段,她将A桌客人点的一个大菜送到了B桌客人那儿,当她发现时,那个菜已经被B桌客人吃得差不多了。老板知道了,立马给A桌客人补上了菜,也没有让B桌客人付那个菜的钱。第二天,老板将她和经理都叫到了办公室。老板非常恼火,将她和经理都骂了一顿,说她送错的那个菜要三四百元,她的工作失误不但给饭店带来了经济损失,还使得饭店名誉受损。最后,老板提出,要扣掉她当月的工资。一个菜价格是三四百元,为何却要扣她一个月的工资?当她提出异议时,老板却说,这是对她工作不负责任的处罚。如果她不满意可以辞职走人,但是损失照样得赔。
上海阳光卓越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表示,饭店的做法是绝对有问题的。首先在用工方面先试用再签合同本身已经违法了,《劳动合同法》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小刘从没有做过服务员工作,单位应该给予足够的培训时间而不是匆忙安排上岗。在岗位人员的配备上也应该科学合理,不要让职工忙成一团,这样也能避免一些差错的发生。最后,关于经济处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小刘确实有错,单位可以处罚,但不能随心所欲,必须要有合同约定或者规范的规章制度规定。就算是要赔钱,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换而言之,即使饭店有规章或者合同有约定可以要求小刘承担损失,饭店也不能将她的当月工资全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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