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赵先生来信咨询:你好。我是你的忠实读者,最近看到一篇报道是关于宅基地房子如何变更的问题。我的情况与报道中的情况相似,但不同的是他家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变更,而我家是动迁以后分得的房子产权变更。情况介绍如下:我父母生育我们兄弟姐妹四人。父母老房子被拆迁以后,由于我没有房子,当时新房写在了我父亲和我的名下。我父亲也讲过该房子归我居住、使用,产权也归我。家里兄弟姐妹均同意,我母亲也同意。去年,我父亲过世,母亲与我居住,由我照顾。根据父亲在世时的决定,我欲将父亲的名字从产权证上去掉,我母亲、哥哥、姐妹也同意,于是我到房屋交易中心去办理变更,交易中心同志认为不可变更,说如要变更必须经过家里所有的人同意,同时要公证才能变更,或者通过诉讼变更。我母亲已是80多岁的老人,身体也没以前硬朗了,出门公证如有闪失,我就对不起她老人家了,如诉讼,母亲可能也接受不了,我的兄弟、姐妹会讲,都同意的,你起诉什么?补充一句,当时配房时,父亲曾说直接在产权证上写我的名字,由于我不是户主,当时的动迁办认为不可以如此操作,因此在父亲名字写上后,才写上我的名字。现在我要问的是,房产交易中心的同志在明知我家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如此答复是否正确?如何操作才能去掉我父亲的名字?
张律师回复:来信收悉。根据你介绍的情况,房产交易中心同志的答复是正确的。从法律上讲,你父母将房子给你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你父亲的名字在产权证上,仅证明一半财产已实际给你,但另一半房产是你父亲的名字,即在法律意义上讲,你父亲名下的这份财产并未实际交付给你。现在你父亲去世,你父亲名下的房产变成了遗产,该部分的遗产是属于你家人共同共有的,尽管他们均已口头同意,但无书面证据。另外,口头赠与是无效的,是可以反悔的。所以房产交易中心的同志不让你过户是遵守法律的行为。
赠与在法律上的定义系诺成合同,也是实践合同,必须符合此二要义,才能生效。我国房产所有权确认采取登记主义,即你的房产必须登记以后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以上法律之特性,大家同意仅是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要落在纸面上,并且要有第三方予以证实你们的意思真实性,而根据你家的情况,房产的转移只能通过公证和诉讼这两条路,由于你家意见统一,就无须诉讼了。你可以与公证处商量,请求公证处的公证员上门服务。你告知公证员,你母亲80多岁了,行动不便,要求上门公证,同时你把兄弟、姐妹也召集在一起,就可一次性解决。待公证文书到手,你就可以办理变更手续了。(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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