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OCM崇明网讯 位于浦东新区川沙路旁的阳光城愉景湾小区最近刚交房,许多业主在今年5月底6月初刚拿到钥匙,杨先生就是其中之一。但当他第一次走进自己的新房时却意外发现,上下两层的复式别墅,竟却连一个阳台都没有,这与当初购买期房时开发商及销售方的推介不符。
2014年底选房交定金
2014年11月,川沙路5999号的阳光城愉景湾小区开盘出售,小区除少数普通商品房外,多为联排复式别墅。在得知该消息后,杨先生第一时间到售楼处咨询。
“当时工程只是刚刚开始,销售带我们参观了样板房,当时感觉挺好。”2014年12月9日,杨先生再次来到售楼处,选定了14号楼的302室,支付了定金并签了合同。
“买房是件大事情,所以一些细节当时都有问到,包括房屋的结构是否与样板房一致?是否同样有阳台等。当时销售人员的回答是所有房型都与样板房一样。”杨先生说,样板房有两套,一套为1-2楼的复式,另一套为3-4楼的复式。
在杨先生的记忆中,样板房在每一层楼的客厅位置均有一个面积约4-5平方米的阳台。
2015年3月,银行贷款下来后,杨先生签订了正式销售合同。2016年5月27日交房,杨先生也在第一时间办理了交房手续,拿到了钥匙。“走进新房后,总感觉有什么地方不对,后来才发现,原来是少了阳台。”杨先生说,当初样板房在三楼有一个阳台,四楼也有一个阳台,共有两个阳台,而现在连一个阳台也没有,当时就懵了,没有阳台的房子怎么住?衣服,被子晒到哪里去?
业主开通维权微信群
第二天,杨先生来到售楼处找开发商要说法,到了售楼处才发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没阳台房子的并非他一家。业主王先生说:“当初买的是期房,我们只能以样板房及销售提供的资料为准,没有想到拿到手的竟是没阳台的房子。”
日前,记者来到阳光城愉景湾小区。虽然样板房已不对外开放,但从外观上依然可以看到,样板房的每一个楼层均有一个外阳台,每个阳台的面积在4平方米左右。
可以注意到,每幢8联排的大楼中有4户类似杨先生一样没有阳台的房型,而在整个小区中共有9幢8联排的房屋,也就是共有36户是没有阳台的。
据介绍,自发现所买别墅没有阳台,部分业主已组成了维权微信群,群里成员已有20余位,涉及14户业主。
销售人员介绍称都有阳台
业主王先生认购该小区的房屋时间也是在2014年的12月。根据其提供当初参观样板房时所拍的照片可以看到,在3-4层朝南的房屋中,均有一个延伸出去的阳台,阳台上还放置了洗衣机及晾衣架等物品。
“有阳台与没阳台的差别是很大的,1-2层如果没有阳台,但还有个小花园,晒衣物受影响并不大,但3-4层若没有阳台就完全不一样了,这不是住宾馆,三五天我们可以克服,这是居家,天天都要住在这里,是几十年的事情。”王先生说。
从业主提供的阳光城当初的售楼宣传册中可以看到,整个宣传册中推荐的多个房型图中,均标识有“阳台”。
据王先生介绍,在与销售人员了解房屋房型时,还特意询问过有关阳台的事项,但得到的回复是,小区内所有的房型均与样板房结构一样,包括有阳台。
业主说法:
每户业主损失了40万元
据杨先生与王先生介绍,当初接待他们的是销售经理。该经理承认小区内确实有部分人家没有阳台,但该经理强调,在之前销售期房时销售人员并不知道没有阳台的情况。
随后又来了开发商方的工程部及物业工作人员。“他们提出了解决方案——可以帮忙在外墙安装伸缩式晒衣架。”但杨先生对此解决方案非常不满。在与开发商的协商沟通过程中,开发商代表还提出了另外一个解决方案——可以帮忙搭建一个内阳台,但此方案同样被业主们严辞拒绝。
杨先生随后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当初买别墅时,单价为4万多元每平方米,阳台的面积应该是送的,两层楼两个阳台,面积按10个平方米算,每户业主仅从损失来算就有40多万元。如果搭建内阳台,那就是要损害业主正常的房间面积,这部分损失难道要我们来承担?”
在业主的帮忙下,记者联系到了2014年底在该楼盘负责销售的一名工作人员(目前已离职)。该工作人员向记者特别强调,不能提及她的名字。该工作人员表示,楼盘内有小部分房型没有阳台,这些高层都是知道的,但销售人员肯定不会对此进行特别解释:“对于销售人员来说,能卖出一套就收一套的提成,所以都只会往好里说,不是熟人,根本不会去提没阳台这事。”
开发商回应:
一切以合同为准,不怕打官司
记者来到小区的售楼处进行核实,接待记者的是开发商派驻售楼处的一名姓张的负责人。张先生介绍,因整体设计的原因,小区内确实有部分房型没有阳台。
既然房型分有阳台与无阳台之别,为何销售时工作人员不进行区分介绍?对此疑问,张先生表示其无权回答记者,随后表示公司总部会有工作人员来解释此情况。
随后,一名自称上海迅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部的肖姓工作人员联系到记者。肖女士表示,当初楼盘的销售是转包给另外的销售公司进行的,所以当时的销售人员是如何介绍的她并不知情,针对目前业主反映的无阳台情况,公司也在积极与业主代表进行沟通,寻求解决方案,但这并不表示公司当初存在隐瞒或欺骗。最后肖女士强调:“一切以购房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如果业主认为有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们不怕打官司。”
律师说法:
开发商如涉嫌欺诈需赔偿
在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李晓茂看来,购买期房时很容易存在业主了解信息不全的情况。
虽然目前还没有完全确定阳光城开发商当初的销售是否存在选择性告知情况,但每名业主都有知情权,如果开发商是故意隐瞒,那就是一种斯诈。
“欺诈主要分为虚构和隐瞒两种,开发商没有告知房屋的特殊情况是属于隐瞒。这些需要看当初开发商的预售宣传单及以所签合同中约定为准,如果与合同相违,业主有权要求重做阳台或提出退房要求,甚至提出索赔。”
李晓茂表示,目前业主可以先通过协商来解决,如果和开发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房管局、工商局等部门投诉,如果仍行不通,业主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权益。
在期房预售制度之下,交房与预售宣传不符的情况常有发生,但李晓茂律师也表示,开发商有义务告知业主房屋的真实情况,而业主也有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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