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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外地人参加上海社保如何领取生育津贴?

2016-06-08 18:17    发布者:周斌    回复:0    浏览: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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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从业人员参加上海社保如何领取生育生活津贴?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6〕20号),规定自4月1日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均应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应缴养老保险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与本市户籍职工享受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新规,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对女职工而言,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新规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但对于操作不规范、意图“钻空子”的单位和个人,则将受到制约和限制。

关注一

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如何确定

生育生活津贴=单位平均工资÷30×产假(包含生育假)天数。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妇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产假天数及对应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当月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具体来讲,就是先用女职工前12个月内不同工作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其所工作的月份数,然后加总后除以12个月得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前12个月中有失业者未缴费的,失业的月份单位缴费基数按“0”处理。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还有生育医疗费补贴:①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②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③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元。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直接到就近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举例说明】某女职工在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分别在A公司工作6个月、B公司工作3个月、C公司3个月,A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00元、B公司6000元、C公司10000元,她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4000元×6+6000元×3+10000元×3)/12=6000元。

关注二

生育生活津贴单位如何“补差”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上海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调整后,广大低收入生育妇女产假待遇增加,但是部分高收入生育妇女因产前工资高于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产假待遇较产前有所降低,部分女职工对此反应比较强烈。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规定,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上海“补差”规定首先是就高不就低。按照就高的原则,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足到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还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再补足到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其次是差额单位补。第三是工资平均算。所谓“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包括不同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性收入。

【举例说明】戴某2014年4月入职某外资企业担任销售总监,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30000元,2016年5月,她分娩顺产一子。由于产假前请过产前假和病假,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为25000元。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由于公司申报的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00元,所以戴某产假及生育假期间可从社保领取每月5500元的生育生活津贴。由于戴某生育津贴每月5500元,低于本人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25000元,每月差额部分19500元,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单位应补给她的生育生活津贴差额总额=19500÷30×128=83200元。

关注三

如何执行生育生活津贴的“等待期”

所谓生育生活津贴的“等待期”,就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

生育生活津贴=单位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其中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需注意,《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适用对象是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或流产发生在2016年7月1日以后的女职工。2016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生育或者流产的新参保的外来从业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2892元/月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的2016年7月1日之前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不包含以上新参保的外来从业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当月累计缴费满12个月,按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计发生育生活津贴;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按最低标准2892元/月计发。

【举例说明】王某是外省市农村户籍,自2016年4月1日起参加本市“五险”。王某预产期为2016年7月31日,产假前工资为5000元,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为6000元。假设2016年7月31日,王某顺利产下一子,她的生育生活津贴社保支付部分:(4÷12)×6000÷30×128=8533.3元。单位支付部分:(8÷12)×6000÷30×128=17066.7元。总计为:8533.3+17066.7元=25600元。其中单位支付的17066.7元,待王某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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