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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厂却没有销路员工拿不到工资该怎么办?

2016-06-08 17:57    发布者:范国宁    回复:0    浏览: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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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厂却没有销路员工拿不到工资该怎么办?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15年11月,从陕西来上海打工的李启贵遇上工厂裁员,当他垂头丧气地离开时,发现厂房租给了一家新的工厂,这家叫上海蓝动窨井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其开展的工作恰好他也从事过。

李启贵在上海的社会关系不多,工作不好找,碰上这么“合适”的机会,他十分心动。于是,他拐进去问,这个厂的老板是否招人?没想到对方正好缺人。李启贵又问,企业给不给交养老金、签不签劳动合同?老板满口打包票,还承诺他每月基本工资三千,做五休二。李启贵没细想,立刻答应上班,但没过多久,他就遇上了问题。

职工投诉:企业欠钱不还 讨要被拉入“黑名单”

2016年5月8日,李启贵向本报投诉,厂里经营不善,老板拖欠工资打了欠条,但欠条到期后,钱没拿回来,自己却被老板给“拉黑”了。

李启贵说,自己从2015年11月18日开始到上海蓝动窨井设备有限公司上班,工作了一段时间,他发现这个厂做事不太“正规”:应聘时说好签劳动合同,结果是一拖再拖;进厂时说好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却一天社保也没缴过。

头两个月,老板郭政国会把3000元工资在月底前打到李启贵的银行卡里。但是今年春节过后,企业经营惨淡,销不出货。3月28日,郭政国对李启贵和另两名工人说,公司有变动,今天是最后一天上班。2月和3月的工资还没发怎么办呢?郭政国就和他们商量,公司有困难,按照“最低生活费”给他们每月2100元,两个月一共是4200元,给他们打欠条。李启贵提出,进厂时到现在一直没缴过社保。郭政国想了想,便又在欠条后面加了一笔,补养老金2000元,并约定4月15日前还清。老板信誓旦旦打的欠条,这点钱还会还不起?捏着欠条李启贵还想:“生意不好人家也没办法,就按照底薪拿工资吧,把养老金折成现金我们也能接受。”

4月15日,厂长打电话把李启贵叫到厂里。李启贵以为是谈工资的事情,去了之后他发现,只有厂长、门卫和老板郭政国,其他两个工人都没到。一见面,郭政国就给李启贵做思想工作:“三个人的工资,你一个人急啥,要给也要大伙都给,不能只给你一个人,像这种小钱,我闹腾两下就给你了。”李启贵觉得担心,要求他立刻给钱。没想到郭政国却换了一副口吻,说想要马上拿钱,可以去找劳动监察。一气之下,李启贵跑到当地劳动监察投诉。到了却发现,由于没有和“蓝动窨井”签过劳动合同,也没郭政国个人身份信息,劳动监察让他提供,但他赶回厂里时,早已不见老板的踪影。

李启贵说,他最初倒不是非要打官司,只要能把工资要回来就行。平时李启贵的大部分工资都寄回陕西老家,供父母、妻子生活开支。4月底,房东来问李启贵收房租,一个月房租水电费加起来350元,两个月没开薪水,他囊中羞涩,打电话给郭政国也讨不到薪水。没办法,他只好卖掉个人电脑,卖了1600多元,抵扣掉房租,总算捱了一段时间。三名工人里面,李启贵说,其他两个人都是当地人,只有他最着急,隔几天就催促一次郭政国。有一天,李启贵被房东催促得心急火燎,他打电话告诉郭政国,他要交房租急用钱。郭政国打包票说,明天钱就到账。没想到,钱没到账,李启贵被拉到“黑名单”,从此电话再也打不通。

想打官司维权 又感觉困难重重

李启贵说,自己有过诉讼的经历。他上一份工作,在厂关闭前,厂里欠了他两万元,当时厂里几十个工人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在判决要下来的最后一天,企业终于承认了拖欠工资的事实,他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辛苦钱。但这一次,厂里可以被执行的财产不多,他又该告谁呢?

谈到具体的维权手段,他也有点怵:郭政国他拿得出钱吗?在“蓝动窨井”这家公司的工商登记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叫彭六妹,李启贵听说这个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和郭政国是夫妻关系,在大学里面教书。他曾经想弄清楚彭六妹所在的工作单位,但他还没搞清楚是哪所大学的哪个部门,就被企业扫地出门了。

为了生活,他前段时间又找了一份工作,周一到周六上班,平时出去要跟厂里告假,何况,骑自行车到“蓝动窨井”来回要两个半小时。

笔者调查:另两名工友也没拿到欠款

李启贵的同事张国友,朱家角当地人,是“蓝动窨井”的三名工人之一。他说,刚开始他是作为保安被招进去的,结果进去却让他加工窨井,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张国友说,4月15日,他因为家里有事没有到厂里去,他原本觉得郭政国会说话算数。后来每次打电话问郭政国,他态度总是很爽快,说下个星期就还,等到了郭政国说的时间,又说下个星期,究竟要拖到什么时候他也不知道。

张国友断断续续和李启贵联系过,听李启贵说,一开始打电话,郭政国还接的,后来电话也不接了,估计是被郭政国“拉黑”了。至于另外一个同事,也是朱家角当地人,起初他认为老板还在青浦开厂,迟早会还钱的。看到现在这副样子,也觉得要回钱的希望不大,他干脆不要了。

企业回应:没干活哪里来的工资

5月10日,笔者抵达“蓝动窨井”厂区,厂门紧锁,厂区杂草丛生,直径一米多粗的窨井管横七竖八地随意地放在外面的空地上。

据李启贵说,厂里仅有一些无人愿要的材料,价值相当于废品,还有四台电脑和几部空调。以前老板从外面进货,他们加工以焊塑开孔为主,焊塑工具如果是全新的,也能值几万元,但这些工具现在到底还在不在,这一切都无从确认。

笔者把手机借给张国友,让他打给郭政国。在嘟嘟几声后,电话另一头响起了郭政国的声音。张国友问郭政国什么时候回来,郭政国开始仿佛没有听出张国友是谁,张国友扯着嗓子自报几遍家门,郭政国才告诉他,现在人在外地,星期五就回来,到时候肯定会把钱还给他。

笔者随后问郭政国,到底什么时候能够把欠条上的钱如数还给李启贵。郭政国表示,现在拿不出来,最后一批货还压在手里,要钱可以,但是没那么快,等到六七月份,才能还给他。

面对已经超过了约定时间的这一问题,郭政国说,春节后李启贵没干过活,没干活所以不应该发钱。笔者表示,并不是李启贵不愿意劳动,而是工厂不安排他工作,所以不应该以此为由不发工资。郭政国便说,他同意给李启贵最低生活费,答应最晚5月30日把钱付给李启贵,随后便挂断了电话。

职工回应:过了约定期限仍没收到钱

李启贵告诉笔者,事实根本不像郭政国说的那样。2、3月份工厂开过工,中间有段时间郭政国说活不多,让他们休息。李启贵提出要回老家,郭政国说,企业发工资职工怎么能随便回家,如果回家就不发工资了,只要有活来随时开工,要求他们都要立刻出现。

对于郭政国说5月底会还钱,李启贵压根不肯相信,认为这是郭政国一贯使用的伎俩。事实确实如此,到了5月30日,郭政国根本没有付钱;一直到发稿前,郭政国好像人间蒸发了,一直没有联系李启贵。如今,李启贵相信,欠条和良心已经约束不了郭政国,他只有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李启贵说,他前段时间在找新工作时,格外看重工作单位是不是“正规”,他应聘的那家工厂,有上百名职工,管吃管住,虽然工作各方面都挺令他满意,但他不像上回兴冲冲地就去报到。与对方把劳动合同签好,合同约定好缴纳社保,他才去上班。“原来我对签不签劳动合同不在乎,老板说什么就是什么,现在我知道了,哪里有陷阱,要绕开走,不能摔了一次跤再往里面跳了。”

专家观点:多条途径可维权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如何维权?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唐毅律师指出,劳动者付出工作获取劳动报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是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公司一直拖欠员工工资不发,作为员工可以有以下几个维权途径。

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因此,员工可以就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事宜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支付令。

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因此,员工也可以就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事宜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劳动报酬所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员工可以就此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裁两审”制,劳动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事项未经劳动仲裁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本案中公司就拖欠工资事宜向员工出示了欠条,员工是可以凭欠条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出台此规定的目的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广大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够减少诉讼程序,确保其快速拿到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公司向员工出具了签字盖章的6200元工资等欠条,并承诺2016年4月15日之前归还。现老板在承诺的归还时间里未履行支付义务,员工可持欠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签劳动合同员工可索要双倍工资

公司可否以“来不及订立合同”为由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有什么法律后果?唐律师解释道,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我国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偏低。有些用人单位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权益。不缴社保、拖欠工资、不承担工伤责任等等,当劳动者需要维权时,会发现自己手上没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出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的目的,《劳动合同法》中创设性地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设定了处罚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有显著提高。但是,如今也出现了一些“碰瓷”员工,他们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随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对于此类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因此,本案例中公司一直以来不及订立劳动合同为借口,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不干活就不发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公司可否以效益不好,员工没有上班为由,不支付工资?支付的工资是否应该按照正常出勤发放?唐律师认为,案例中公司因经营情况不好,不安排员工工作,随即认为可以无须支付员工工资的想法是错误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同时,《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也有相应规定:“十二、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本案中非员工造成的停工,公司应当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原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本案中,公司老板已经向员工出具了6200元的工资等欠条,说明其已承认拖欠员工6200元的工资等报酬。在未支付的情况下,以员工未上班为借口予以抵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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