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裁员降薪,能说干就干吗?
答: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强,很多企业面临的生存压力也悄然陡增。去年股市行情急转直下,导致许多证券公司首当其冲地采取了“自救行为”。正如材料中所述,企业希望通过裁员或者降薪的方式来缓解自身的生存压力。但是,企业裁员或者降薪并非企业单方能够决定的,需要符合法定的实体条件并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企业在四种情形下可以采取经济性裁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为:“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至于降薪,由于劳动报酬是法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如需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因此,除非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中对于降薪的情形有特别约定,否则企业不能单方进行降薪。
当然,如果企业的经营发展真的发生困难,我们还是希望广大员工能够与企业“同甘苦共患难”。企业也尽量做到能降薪不裁员。同时员工也需理解企业的难处,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接受适当的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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