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和鼓励更多岛外求学的优秀大学生回乡工作,崇明县给出了最高奖励5万元的现金“红包”。《崇明县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执行期限追溯至2014年1月1日,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
根据《管理办法》,毕业于“211”院校的崇明籍全日制大学本科生、在“211工程”院校连读的崇明籍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以及在海(境)外留学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崇明籍毕业生,毕业后到崇明县所属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居)委和社团、民办非企业等企业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满3年,工作地和生活地均在崇明县域范围内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回乡工作奖励。
创业大学生更可获得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管理办法》指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的崇明籍大学生在崇明创业,所办企业只要规范运行,在享受崇明县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同时,创业满2年,且带动崇明籍劳动力3人,经由县人才资金管理办评估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创业奖励。
与此同时,《管理办法》根据崇明县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开发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为非崇明籍人才提供奖励。例如,对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人才,获奖当年给予20万元奖励;获上海市科学技术功臣称号的人才,获奖当年给予10万元奖励等,以此激励为崇明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作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此外,《管理办法》为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等人才进入崇明就业创业,提供租房费资助。这类人才若是从崇明县域以外单位,或从高校毕业后引进到崇明县所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社团、民办非企业等企业工作,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才发展资金和用人单位将给予其租房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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