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去年6月份,由于当月的天气温度没有一天达到35℃以上,引发了高温津贴能不能不发的问题。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本市已对此作出统一规范,高温费发放与高温日是否出现并无关系,而取决于工作场所是否为露天或室内温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如果企业不能达到这一条件,就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相应高温津贴。
2007年7月,上海市有关部门曾联合出台了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当时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即过去确实是看天气发高温费的。
但从2011年起,上海执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性津贴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去年6月,申城没有出现一个高温天,部分企业便以此为借口,认为并非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从而拒绝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引发社会普遍争议。
为此,在近日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中明确: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即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取决于工作场所是否为露天或室内温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与当月的气温高低没有关系。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哪些岗位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看法不一,各单位的情况也存在着不小差异。为此,《通知》明确: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此外,《通知》还强调,夏季高温津贴应纳入职工的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工作。
本报也提醒广大职工,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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