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何先生来信咨询:我原住的房系我祖父承租的,我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该房内。
20世纪90年代初,我祖父去世,我父母将其单位分配的住房出售后,将户口迁入我与祖母居住的房内,共同居住。20世纪90年代末,祖母去世。后来,我由单位安排出国留学,按当时的政策规定,必须注销本市户口后出国,于是收到入学通知书后我就注销户籍出国了。该房屋由我的父母居住,并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我父亲。后我母亲也病故。
去年,我准备回国工作,遂告知父亲。未料,父亲拒绝我回国居住之要求,同时我得知父亲欲将该房屋出售。其要住养老院。我认为,我系中国公民,欲回国居住,国家并未剥夺我居住权的情况下,我有权住进该房。该房屋在未经本人的同意的情况下,不可出售,可我父亲认为我不拥有居住权,无权干涉他对房屋处分的权力。我不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故向你求教:目前本人住在国外,还有该房的居住权吗?对于该房屋的处分,需要我同意吗?如我父亲执意要将该房卖了,我应当如何处理?
张律师回复:来信收悉,答复如下:首先,要确定你在该房屋中的法律地位,你是出生时报户口在该房内的,法律上来讲,你属于因出生取得居住权。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作为只有房屋中的“共同居住人”因结婚、出生可以不受到在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之要求的限制,况且你已居住了几十年,因留学而注销户籍,所以并没有剥夺你的居住权。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除前述条款例列举的以外,因在服兵役、读大学等原因,户籍被迁出,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那么,你是该房屋中的同住人,应当无疑了。同时,上海市高院在陈述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上倾向性意见认为,如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服兵役、服刑等原因,长期不实际居住的,不能就此认定其丧失系争公房的居住权益。在这里请注意的是“等”字,本人认为,该“等”包含的就是指“求学”等情况的,所以,你对于原有的公住房是拥有居住权的。
其次,你谈到目前你在国外居住的问题,同样不影响你的居住权。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七条“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自然人”,既然在国外的自然人可以做“承租人”,那么居住就更没有问题了。
最后,你父亲承租权是从你祖父那儿变更来的,你为同住人,那么依法规定“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居住权”。既然你享有居住权,你父亲对于该房屋的处分理所当然要经过你的同意,否则是无效的。如果你父亲执意要予以处分该房屋,你可以主张你的权力,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提出享有公房居住权、要求入住的诉请。如还有不明之处,欢迎再次垂顾。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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