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李咨询:我是一家单位HR,现在碰到一件头疼的事,需要你指点一下。我们集团最近准备将下属几家单位整合,新成立一家公司,并搬离市区,希望所有员工都跟过去。有好多员工不认可这种组合,不愿意去,而是想拿补偿金走人。问题是我们老板也不想给他们补偿金,如果他们不去,希望他们自己辞职走人。请问我该如何操作呢?如果职工不服从,我们可以解雇他们吗?
老马回复:作为职工当然应该尊重企业的决策,但企业在实施决策的过程中,也必须充分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你们目前的这种决策而带来的企业经营变化,法律上也是认可的,关键是接下来你们对劳动关系的处理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些着实考验你们的政策与执行水平。下面我稍作分析。
一、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所以,首先你们要弄清:原合同是否能继续不折不扣地履行,也就是说这种继续履行会不会给职工的岗位、职责、待遇等带来重大变化或利益损害?只有在确认了这一点之后,你们才可以对那些不服从安排的员工依据规章制度加以处罚。但实践中这样的做法是有一定的风险的,包括裁审时也有不一致,你们必须懂得操作。较稳妥的做法,还是尽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毕竟这种变化不是职工原因造成的。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何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法律对这一款的解释是非常有限的,实践中也常引发争议,我认为关键还在于能否继续履行。不能履行、又不能变更协商一致的,此时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单位的单方解约权,无须征得职工同意,只要依法支付补偿金即可。
你们现在要么与职工协商一致,让职工跟过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要么解除合同支付职工补偿金后办理退工。若不管原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一律让职工按单位意志行事,不去新单位要么算辞职,要么作辞退,这样做是有风险的。
网友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