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找商家...
崇明外卖
崇明休闲
崇明旅游
崇明修身
崇明消费
崇明生活
崇明公事
崇明名企
我想要看信息...
新闻资讯
工作生计
游玩问道
会员活动
直播娱乐
业务合作
广告招租 广告招租 广告招租

如何界定职工在工作中的利益冲突?

2016-05-18 16:05    发布者:黄嘉慧    回复:0    浏览:2130
分享到:
如何界定职工在工作中的利益冲突?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在实践中,“利益冲突”一直是外资公司十分关切的员工纪律调查及处理的重点,被不少公司列入《员工手册》或《商业行为准则》中。但“利益冲突”的内涵以及制定、实施流程、员工合法权益保护等在实务操作中均存有极大争议。基于此现象,律协劳动法专业的律师们以“外资企业中利益冲突合规问题研讨”为主题,对于实务中企业与员工间所发生的有关“利益冲突”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遭遇五类情况较易引发“冲突”

案例:陈小姐在X公司研发部门担任结构工程师一职。入职两年后双方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陈小姐有义务遵守公司的所有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和《商业行为准则》,她应该以实现公司最大利益为宗旨履行工作职责,不得享有任何与公司利益矛盾或冲突的外部利益;陈小姐签字确认收悉《员工手册》和《商业行为准则》,且书面承诺遵守《商业行为准则》并了解补充条款的规定。

三年后,X公司接到举报,并对陈小姐进行合规调查,发现她的亲属持有公司供应商的股份等情形,但其未如实报告,公司给予她警告处分。次年再次对陈小姐进行合规调查时,发现陈小姐的亲属开办的企业与X公司的供应商存在合作关系,并且曾经直接向公司送货并沟通产品质量问题,陈小姐还亲自参与其亲属企业的审计。然而,陈小姐认为,该供应商很早之前已经和X公司停止合作,其亲属也早已离开该单位,不属于利益冲突的范围内。

法院经查明案件后认为,X公司对陈小姐的合规调查是通过自身的商业判断,并无充分证据显示陈小姐亲属所在的公司与X公司存在直接的业务往来。同时,X公司未能直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陈小姐存在个人利益可能影响工作决策的其他情形,故不能认定她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商业行为准则》的规定。

分析:“利益冲突”是公司法中的核心规则,是为了防止公司高管人员侵蚀公司利益行为的法律规则或制度。在我国,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行为约束更多采用了禁止和规制方式,强调不得获得个人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在实践中,对于利益冲突之界定多以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律师们根据实际操作列举了以下五类情况:(1)利害关系人的雇佣。利害关系人的雇佣主要涉及传统上的近亲属雇佣(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但也可能表现为基于文化或道德基准判断所产生的其他人员(例如民事联盟情形下的同住人等)。同时,也存在基于职务便利,利用职权在关联公司之间双重雇佣并且获取双份工资的情况。但此种情况是否为违纪行为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及规章制度进行进一步判断。(2)与供应商的关系处理。在日常的利益冲突合规调查中需要有效标识相关风险,常见的需要给予注意的行为包括:贷款/购买或销售商品或服务、直接或间接业务利益、与公司竞争、礼物与捐赠等。根据现有的判例,就上述提及的与公司竞争行为,需分情况讨论。如果是员工在职期间自行开公司的,则多倾向于支持对员工的解除决定;但如果员工只是为竞争性公司提供服务的,则需要进行个案判断,特别是要关注经营范围。而对于捐赠,如果是价值合理,一般不会构成利益冲突。(3)保密信息的滥用。由于有些时候保密信息界定过于宽泛,需要通过特定流程(即所谓保密措施)来进一步保障。常见保密措施包括:文件加密、专人专职、保密协议、定期更新。(4)外部雇佣。外部雇佣的种类则多种多样,某些情形甚至超出一般人认为的雇佣,具体列举如下:自我交易/内部交易、竞业限制、对外投资、兼职/咨询服务、公司机会/飞单及其他非公司服务收入等。根据主讲人曾经办理过的案例,在特定领域中,某些自我交易行为可能直接导致对外国法的敏感,由此产生无法预见的合规风险。(5)不合适的个人行为。除之前提及的利益冲突类型外,公司人员或财产的使用及与媒体沟通、使用社交媒体或自媒体等亦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纠纷中证据起决定性作用

案例:A公司注册成立于1996年10月28日,张某在A公司成立之日起即与之建立劳动关系。2008年12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从事业务,月工资8000元,奖金另计,实际月收入为1400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

A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船舶运输业务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海上国际货运代理业务。2011年9月,A公司经调查发现,A公司职工张某等人是B公司的股东。其中张某为B公司董事,出资额为5.5万元。B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船务服务,装卸服务,会务服务,船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修理(除渔船),船舶销售、租赁,船舶物资销售,船舶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同时,A、B公司在业务上有重叠且技术支持的关系。

2011年9月6日,公司向张某发出辞退通知书,载明:“近期,鉴于你的表现和行为已经严重违背公司的规章制度……经慎重考虑,公司做出辞退并安排即刻执行的决议。故请您于2011年9月8日前离开公司。”张某最后工作至同年9月8日,公司随即与他结算了工资。张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遂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赔偿金。在劳动仲裁及一审法院审理中,公司出示了张某任B公司董事的相关材料证明,法院确认相关证据后最终认定张某行为不当,公司解除合法。

分析:对于利益冲突与违纪行为的处理,在操作中首先需要规定不同程度下违反规定的界限。就公司中发生的利益冲突而言,需要强调的是,不是所有的利益冲突都是对公司不利的(例如经公司批准的符合市场价格或惯例的公平交易),但需要给予用人单位必要的知情权及选择权。

另外,在利益冲突案件中证据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利益冲突陈述与保证、夫妻(家庭)关系披露与证明等往往是利益冲突案件处理中的重要证据。如在本案中,A公司提供了张某在B公司任董事的重要证据,因而决定了案件最终的结果。

值得提醒公司的是,在与员工访谈之前,需要谨慎准备与员工谈话的提纲,并在沟通过程中妥善要求员工签署相关文书或声明,以备不时之需。

勿轻视“利益冲突”或涉及刑事犯罪

案例:董女士于2007年2月进入H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资源经理、业务拓展经理、运营总监等职务。2012年2月董女士与H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签署了《H公司员工避免利益冲突认识函》,其中写明:《H公司业务经营准则》要求员工对公司恪守忠诚的义务,避免公司利益与员工个人利益发生冲突。员工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位为个人谋利……当员工或员工所在的公司机构可能与员工的家庭成员、朋友或与员工有密切个人关系的人开展业务时,员工应当向经理披露。而在2014年,在公司对董女士一次合规调查中发现,董女士的丈夫及他的姐姐、姐夫均在H公司工作,其姐夫系董女士的直属主管。公司遂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董女士的劳动合同。董女士不服仲裁裁决后,上诉至法院。

根据H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董女士虽然向公司的人事部门汇报她与姐夫的亲属关系,但未汇报其他亲属关系,违反了公司《员工避免利益冲突认识函》中的规定。另外,经过法院查明,董女士还曾不止一次在公司内部未经批准同意的情况下采购上百台打印机作为礼品赠送给他人。为此,法院认为H公司以董女士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依据充分,解除理由合法。

分析:律师们在讨论中认为利益冲突情形在与其他要件结合后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常见罪名主要有职务侵占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此案件中,董女士除了没有披露密切的个人关系之外,还曾屡次向他人行贿,虽然数目没有进一步透露,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相关责任的起征点应为人民币5000元(但仍需结合具体案情而定)。需要提请注意的是,随着司法及检察口径的更新,该起征点也可能会有所变化,具体需以相关规定为准。
0 顶一下
如需发表您的回复,请先 登录 或 快速注册 。
回复总数:0

网友回复


微信扫一扫  分享朋友圈

广告位

崇明广告展示
崇明广告展示
崇明广告展示

我要问问

广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