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涂先生反映:我有一套门面房,去年3月份,我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经营小百货生意,签了一份店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止,签合同后对方依约支付租金,押二付一。我也将房屋交由对方经营。
未料,事隔三个月,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他将房屋转租第三人经营,被我知晓后,7月份,我对第三人说,他们签订的是无效合同,要求他搬走。第三方讲其系合法租借下来的房屋,且合法经营,要我走开,不要影响他经营。我与他讲道理,他打了“110”,警察来了以后,叫我上法院。于是我写了诉状交到法院,接待的法官讲我不可以起诉,还讲我无主体资格。我不服,坚决要求起诉,法官将材料收进以去后,一个星期不到,我收到了法院的裁定,还是讲我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我现在要问的是,我为什么没有诉讼的主体资格?是我的房子,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为什么就不可以赶他走?还有法院发出的这个裁定,我可以上诉吗?如我还是不服是否可以申诉?直至到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张律师回复:法院做出的裁定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所以裁定是正确的。
首先,承租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他们两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属于合法行为。
其次,你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他人取得了该房屋的使用权,他将该使用权通过有偿转让他人,针对第三方来讲他是支付对价(租金)后,取得的房屋使用权,当属合法。承租方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与你没有关系。
最后,由于承租方没有经过你的同意,将你的房屋转租他人,构成的是你与他的合同中的违约,但你与第三人是没有合同关系的,所以你不具备诉讼第三人的主体资格。你可以起诉承租人违约,从而终止合同。由于你俩合同终止后,使承租人无法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构成承租人对第三人的违约,我们一般叫做“双违约”。承租人将租来的房屋再转租,很容易发生此类情况,但该类情况的发生,不等于承租人与第三人的合同的必然无效。
不服裁定可以上诉,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诉,但不能提请检察院抗诉。提起上诉的时效为10天,提起申诉的时效为6个月以内。鉴于文章的篇幅,本文无法一一陈述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等,如有不详之处,认为有必要探讨,可来本所面对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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