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乘客不顾劝阻站在货车敞篷车斗里,结果被限高架撞死。事故责任由谁承担?嘉定法院判定,受害乘客、肇事司机雇主、限高架养护单位各自承担事故40%、40%、20%的责任。
2015年9月,在本市泰顺路先锋路路口西侧约100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货车在通过限高架时,因乘车人员王某背对行车方向站立于货车车斗内,致其头部与限高架相碰撞。同年9月27日,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限高架上缺失了限高标识。据同行人员称,他们和驾驶员伯某都是为老板帅某打工的,当天由伯某驾车搭载数名工人前往施工现场。出发前,车厢内还有空余座位,但王某不听大伙儿劝阻,执意要站在车厢后部的车斗内。伯某见其不听劝告,就开车上路了,没想到酿成了惨剧。
此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该起事故中驾驶员与受害人负同等责任,限高架养护单位负次要责任。但当事人间在赔偿主体、具体经济损失、赔偿比例等关键问题上仍无法达成一致,故王某家属将肇事司机伯某、雇主帅某、限高架养护单位等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伯某就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42%的赔偿责任,雇主帅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限高架养护单位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中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系单车事故,相关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照准。司机雇主帅某支付赔偿款59万余元,限高架养护单位支付赔偿款3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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