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工作六年多,病假才三个月,公司却称医疗期已满要解除合同。日前,柳先生来访报社咨询,希望了解职工的医疗期到底是怎样计算的。
据柳先生反映,六年多前他进入这家公司担任一线操作工。进公司不久,他就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是“单位”一栏写的不是他所在公司的名称。他看工资数额跟说好的一样,于是就签了字。转眼三年过去了,公司通知他续签合同,奇怪的是这次与他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又换成了一家派遣公司。公司跟他说,这是统一安排,反正工资不会少。于是他照样签了字。去年下半年,他的第二份劳动合同也到期了,公司表示,还是愿意与他续签合同。他注意到,这次新合同上的单位总算换成他目前工作的公司了。
今年1月初,从来没有请过病假的他突然病倒了。他只得遵照医嘱在家休息。病假以来,本该好好休养的他却怎么也无法静心休养,一方面身体情况一直不好,另一方面病假工资实在不够家里的开销,他盼望着能尽快上班。可几次询问医生,医生均要他继续休养。无奈之下,他只得继续交病假。可是4月初,当他将病假单交给车间主任时,主任却坚决不肯收下,说接人事部通知,因为他三个月的医疗期已满,如果他还是不能上班,就只能解除劳动合同。自己在公司干了这么长时间,怎么休息了三个月就要丢饭碗?这也太不近人情了吧!柳先生对此十分气愤。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袁永斌律师表示,能否解除柳先生劳动合同,涉及一个医疗期的问题。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还不能上班,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柳先生工作六年多,照理他的医疗期不止三个月,问题是他的合同分别是与三家公司签订的,而他与现在所在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还不满一年,依据规定他只能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
袁律师指出,柳先生原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应由单位支付终止补偿金,可单位没有支付补偿,并以继续用他为由,让他跟不同的单位签订合同。而职工以为工资等一切没变,还在原岗位工作,合同并没有终止,不存在终止补偿的问题,于是单位让怎么签就怎么签。而实际上医疗期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所以虽然柳先生工作六年多,但实际用工主体已经发生变化,他要将原单位工作年限统一合并计算,这里涉及“是否属于单位安排”的举证问题,毕竟他是合同到期。他若要追索终止补偿金,又涉及时效问题。例如,他第一个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就因为超过时效,很难主张了。好在他和劳务公司终止合同未满一年,时效未超,他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讨要终止补偿。这种不断变化用工主体而规避职工权益的手法,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并从政策法规和用工制度上进行调整。因为作为职工来讲,或许也是无奈,如果当时硬是索要终止补偿金,那单位就不会安排新单位与之签约,这样他就失去了工作;而听从单位摆布,又势必陷入被动,落入单位事先设好的圈套之中。
袁律师最后想提醒柳先生注意,因为此种情况下的解除,他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千万不要再被单位忽悠而上当。因为根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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