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因为个人能力出众,小祁被猎头机构推荐“跳槽”至一家世界500强的企业工作,而原单位合同在2015年9月18日已经届满,新单位却要求他在2015年12月1日才报到上班。小祁心想这倒也好,自己可以趁着换工作的机会休息两个月。由于小祁身患慢性胃炎,需要一直门诊就医配药,让小祁没想到的是他在2015年11月20日去配药时,被医院告知自己的医保账户已经被封存了,目前暂时无法享受共付段的医保待遇。医生告诉他,还好现在只是门诊配药,药费不多,若是发生住院治疗,不享受医保待遇的话,自己可就要承担不少的钱了。人才流动时,难免会遇到供职“断档”的情况,对于需要医疗保障的劳动者来说,应当注意一些什么样的问题呢?笔者借本文为大家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用人单位停止缴费后的医保待遇相关问题。
根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外,《关于参保职工医保待遇、个人账户停止计入与恢复计入起算时间问题的批复》规定:“一、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起算时间为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15日……二、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停止计入起算时间为次月的15日”。
根据这些相关文件的精神,若劳动者从上一用人单位跳槽后,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劳动者的职保医保账户在单位停止缴费后的次月15日封存。当医保账户被封存后,劳动者仅仅可以使用医保账户中的剩余资金,使用完毕后,不再享受任何的基本医保待遇了。
二、特殊情况下医保待遇的接续处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只需在用工之日起的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即可,因此在实践中也会发生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当月来不及办理社保转入手续的情况。为了避免相关的医保待遇接续问题,我们可以根据《关于部分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精神进行处理:
1、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原工作单位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关系转出手续后,转入单位未能在其转出的当月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关系转入手续的,为避免因个人养老账户封存引起医疗保险待遇的中断,转入单位应当在职工到其单位起至次月8日(节假日提前)前,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备案手续(以下简称备案手续)。
2、在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市医保事务中心在收到市社保中心信息起的2个月内,暂不中断该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如2个月内仍未按规定办妥社会保险缴费手续且未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市医保中心即停止其医疗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供职“断档”怎么接续医保?
除了上述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工作变动后的处理方法,平时也会出现劳动者供职真正“断档”的情况,那么又应该如何处理呢?针对本市户籍的劳动者,笔者推荐两种方法,能够顺利地接续医保待遇:1、及时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三、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当日起,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及时办理缴纳居保手续。根据本市居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由城保转为居保的,如果其在个人医保账户封存的当月办理居保登记手续并在次月10个工作日前缴费成功的,居保待遇可追溯至账户封存日期。因此,劳动者在离职后也可以尽快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社保卡、劳动手册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就近街道医保服务点办理居保参保登记手续。按照年度标准缴费成功的,待遇可从个人账户封存日期享受至当年12月31日止。若劳动者错过上述登记缴费规定时间,但仍想参保的,需在当年度11月20日前申请登记参保,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后,居保待遇自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但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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