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林峰是一名80后律师,也是本报劳权周刊“智囊库”成员之一。与同龄人相比,林峰“出道”很早,他大学刚毕业,就担任了建筑企业的法务,从事劳动争议、工程纠纷、人事伤害赔偿以及经济案件。
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各区县劳动争议案急骤上升,他担任了闵行区劳动仲裁院兼职仲裁员,在处理大量的案件中,他认识到:劳动关系不仅与社会经济发展密不可分,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作为法律工作者,有责任也有义务做好这方面的工作。30岁出头,他就开办了律师事务所。数年以来,已承办了上百件劳动争议案,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对他进行了采访报道。
本期劳权周刊特邀林峰律师讲述他的工作历程。
简单案件不简单
2009年,我的律师事务所开张不久,一位大学同学前来造访。言谈间,这位同学介绍了一个案件。他的亲戚在一家广告公司担任创意总监,月收入2万元。虽然工作一年多,但企业从未与他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费,且工资都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由于工作中得罪了领导,领导便以不支付工资的方式赶他走。
同学说,亲戚愤怒之下,找到一位律师,以企业不支付工资为由,申请了劳动仲裁。
看上去,这是一个简单的“一边倒”的劳动争议案件。但我略一沉思,提出了自己的担心:“道理确实在劳动者一边,但劳动者有没有证明法律事实的证据?在劳动争议中,首先要确定的,就是当事双方的劳动关系,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工资现金支付,劳动者拿什么来证明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虽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用人单位对支付工资等负有举证倒置的责任,但万一用人单位‘一赖到底’怎么办?”
同学马上把他的亲戚找来。他的亲戚听完我的建议,先做了撤诉,转而提出由我代理。为了查明案件,我建议劳动者先向劳动监察举报,请求劳动监察就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进行调查。
一段时间后,劳动监察调查结果出来了,查明企业未与这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凭借监察结果,我们再向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由于证据确凿,该案的审理变得极其简单,最终,劳动者获得十多万元的赔偿。
通过此案,我想提醒劳动者:在现实生活中,碰到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千万不要意气用事,盲目启动诉讼程序。而是要冷静地搜集证据,将事实确定为法律事实,才能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员工不报工伤主管竟遭解除
2015年的一天,一位劳动者走进我的律师事务所,叙述了他的遭遇。
他在一家轮胎厂担任安全部主管,是名老员工。半年多前,一位新进企业的员工手指受伤,他找到这位员工,了解伤害情况。员工说他在家不小心摔了一跤,伤及了手指,不能算工伤也不愿申报工伤认定。他当即做了笔录,并让员工签字确认,还向分管安全的领导进行了汇报。
事后,单位领导知道了这件事,认为员工是在单位工作场所内发生了伤害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而他不为员工申请,存在欺诈的行为,做出了严重违纪,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我听完这位劳动者的叙述,当即拍案而起。我认为,这位劳动者尽到了安全部门调查核实的责任,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理由解除他的劳动合同,是一种草率的行为。
代理案件后,我冷静地对案情作了详细分析,认为要击中对方要害,就必须请分管安全的领导、受伤的职工出庭作证,以弄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强化我方的观点和证据。
庭审中,我阐述了诉讼请求和观点。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已尽到安全部主管的责任和义务,且完全按操作流程操作,并无不妥。对方代理人认为,受伤员工有顾虑,作为安全部主管,应该消除职工顾虑,坚持一查到底。
在质证的关键时刻,我当庭提出请第三方出场质证。分管安全的领导出庭后,他明确表示,我的当事人确实就新进员工受伤事实向他做过汇报,还给他看过新进员工签名的笔录。而新进员工作证时,他表示,自己确实是在工作场所受伤的,但由于上班才一个多月,担心报了工伤,影响自己的前程。因此,说了假话,且坚持不做工伤认定,还在笔录上做了签名。仲裁委认可了我方观点。对方不服,官司打到一审二审,最终,我的当事人获得了40多万元的经济赔偿,我为自己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而自豪。
通过此案,我也想提醒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可以说属于最高等级的处罚,用人单位一定要慎重,分清责任,依法合规地处理。就此案来说,用人单位找受伤职工调查,连笔录都没有做,显然是存在瑕疵的。
“双向”维护凸显公平公正
在案件代理中,作为数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我也要“站在”职工的对立面。
每当这个时候,我都提醒自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法律工作者天经地义的工作。但是,任何维护,都要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都要以法律事实说话。
有一家4S店的总经理,由于管理不善,老板炒了他的鱿鱼。这位总经理一怒之下,把企业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庭。
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接受这项工作时,我就与企业进行了交流。我认为,如果企业存在瑕疵,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是企业“成长的烦恼”,也是法律工作者必须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但是,如果企业没错的事,我作为法律工作者就会尽力而为。
庭审时,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恢复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两项请求。我心平气和地提出了我方的观点。首先,我就劳动者工作未尽如人意,企业仓促解除总经理一职,进行了实事求是的辩解。同时,出示了新的总经理到岗的系列证据,证明原总经理恢复工作不具有可能性,但企业可以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希望当事双方能就此达成和解。
对原总经理提出的未签劳动合同企业支付双倍的工资请求,我则予以了辩驳。我认为,作为一名负责包括人事在内的店里所有事务的总经理,他完全可以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也具备这项条件,但作为管理者,他在这件事上无所作为,产生的后果与他本人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最终,该案在双方的努力下达成和解。对方当事人说,林律师,你能实事求是地为企业辩护,对于你的人品,我是认可的。原总经理的一番话,让我想起一句名言: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人民的归人民。我们法律工作者,要做的,就是公平公正地维护当事人权益。这件事也给了我深刻启示,现在创业型企业越来越多,小微企业有的不注重档案管理,有的档案管理无监督,有的档案管理不规范,而这些往往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面对新问题亟须破解之道
多年来,我处理过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上百起,印象最为深刻的,是帮助一家药厂理清劳动关系。该厂几经移手,到了新股东手上。哪知,接手没几天,新股东发现,该厂竟然有十多名职工领工资却不上班。
新股东要我调查,我先从社保缴纳查起,把这十几名职工身份、地址调查清楚后,又到当地一一核实,最终,区分了工伤、病假、原领导承诺休假等各种类型,分门别类地进行了处理。这项工作前前后后花了我一年时间,虽然又苦又累,但既维护了企业利益,也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我认为,自己所有的付出都是值得的。
这几年,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新行业的产生,对原来的劳动关系界定,带来了挑战,也使我对劳动争议有了新的认识。前年,北京一家代驾公司的一位代驾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了伤害事件。代驾司机认为,他与代驾公司属于劳动关系,代驾公司应该承担后果和责任。代驾公司认为,他们只提供信息服务,收取信息费用,与代驾司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我时,我表达了自己的观点:首先,代驾这一行业,是新兴行业,其劳动关系归属,在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尚属空白。但就事件本身来说,平台只是提供信息服务,收取信息服务费,类似中介。代驾司机与乘客之间,形成了服务和被服务关系。至于代驾司机穿着代驾公司提供的带有标识性服装,只是代驾平台为了扩大影响,便于识别而已。如果仍然套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三条认定情形,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那就有失偏颇,我当时坚持自己的观点,提出雇佣关系的概念。
时至今日,关于这些新兴行业劳动关系的认定、归属仍无定论。因此,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也希望有关方面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便甄别,也能够跟上社会发展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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