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高来信反映:最近,我的好朋友小姚被公司解聘了,她是一家床上用品公司的销售员,主要负责某商厦的专柜销售。今年3月,她负责专柜所在的商场正好搞周年庆活动,推出了每单消费满500元赠该商场电子消费券300元的大促销活动,该电子消费券在一周内可在该商厦任意专柜进行消费。活动的广告出来后,许多客户都过来打听。有的客人住得远,来回不方便,就提出能不能提前销售。因为以前商场搞活动她们也有过预售的做法,所以小姚为客户开具收条后直接按照6.25折的比例收取了客户现金货款。货款由小姚保管,活动当日,她用自己的银行卡将几日内预售的货款按全额补齐差额后交到了收银台,并获得了几万元的电子消费券,此后在商场里进行了消费。这事公司不知怎么知道了,他们认为小姚获得的赠券远远大于其通过银行卡补差的金额,其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牟利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故直接作出了解聘决定。
小姚认为自己很冤枉。商场促销活动允许营业员根据情况提前预售既可以提高销售额,又可以方便客户,也是行内惯例。当日其虽然获得了几万元的电子消费券,但其通过拉卡的方式支付了客户打折款与原价之间的差额,如用上述款项在商场当日购物,其也能获得一定的赠券,故其并非平白获利。整件事情对公司和商场根本没有损害。公司解聘她肯定是借口。这样的事情我原来也听到过,虽然觉得有哪里不对,但小姚的话似乎也有她的道理。请问公司可以解聘她吗?
乔法官回复:民事主体应当诚实不欺、恪守信用,本着诚实守信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这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即与此原则要求相吻合。目前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已为世界各国劳动立法普遍认可。
我们认为,劳动者的忠诚义务通常包括在劳动过程中接受雇主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不得泄漏雇主之商业秘密,以谨慎的态度对待劳动,如爱护生产材料和设备,不得从事有害于雇主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等。这些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默示条款,劳动者如有违反就可以被合法解雇。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规定的就是劳动者违反勤勉义务及忠诚义务时的法律责任。
通过交易使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的根本目的。企业内部的员工对于企业方的经营信息显然有更多的了解,其利用职权自己参与交易无疑剥夺了企业通过正常经营获得更高利润的机会。而员工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害也不仅仅限于经济损失,还可能造成企业信誉、信用、竞争优势等无形资产的损害。小姚是公司的销售员,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是其基本义务。其以打折后的金额收取客户现金再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补齐差额套取商场赠券的行为实际是一种刻意的拼单行为,会造成商场额外赠券的产生,而上述增加的赠券所对应的消费成本实际是商厦和驻店的商家共同承担的,此外,小姚的行为还可能对其所在公司与该商厦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造成损害,故小姚认为其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说法是不成立的。至于小姚认为自己并非平白获利,对此,我们认为在商场直接消费后获得赠券与代客户支付货款差额再获取赠券性质完全不同。小姚并非普通消费者,其获利并非通过正常消费,而系通过职务的便利,该行为系劳动法律及公司制度禁止的行为。公司对其作出解聘处理亦系基于其违反了劳动者应尽的忠诚义务,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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