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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员工解除合同如何才算征求了工会意见?

2016-04-06 21:19    发布者:老马    回复:0    浏览: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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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才算征求了工会意见?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周国祥来信反映:我妻子最近被单位解除合同,理由是严重违纪。为此她找工会反映,结果主席竟不知道此事。后来向人事部门交涉,他们说是问了一名工会委员。当再次找到该名委员时,他竟说只是个人意见,不代表工会。请问这样的解除程序合法吗?


老马回复:解除劳动合同算是最严厉的处罚了,所以法律不得不从程序和实体上对此做出严格的要求,包括双倍的赔偿惩罚,以防止单位滥用这种解雇权。然而现实用工中,还是常常引发争议。有的单位尽管解除是有理由的,但由于忽视了一些程序、证据等节点问题,往往败诉。这里我还是将主要的节点问题再介绍一下。

首先,处罚职工要有制度依据,这些制度不是几个人闭门造车就可以了,应该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其内容也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其次,生效的规章制度还要公示或组织学习,或人手一册,总之要让每个劳动者知晓。操作时单位须留有这方面的证据,这很关键。再次,当发现职工有违纪违规时,一是要及时取证,二是要对照制度,查明原因和主次责任,做出适当处罚,不能畸轻畸重。最后,解除须征求工会意见,处罚通知要送达本人,并及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但征求工会的形式好像法律并不具体,但一般应该有这样几个要点:一是事先征求,二是向工会负责人提出,三是有书面凭证,四是及时反馈处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该规定强化了工会在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中的作用,表明征求工会意见是必经程序,并非可有可无,用人单位必须遵守。

劳动者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引发劳动争议的,根据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要证明上述几个方面都做到位了。若用人单位在仲裁时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就会被仲裁委确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选择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存在且劳动者有此要求,则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存在了,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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