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陈先生来信反映:今年年初,我儿子要结婚,故在中介公司选了一套房,我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签了中介合同。由于卖家系卖房后买房,其在买房商谈中对方提价,于是卖家要我多付20万元,否则就以他爱人未签字为由不卖给我。卖家说也可将定金退给我,同时再赔我5万元。我们拿不出20万元,且我们计划好的钱根据现在的行情另行买房有难度。我要问的是:卖家违约,我的损失怎么办?合同是否有效?买卖关系是否成立?市场风险损失如何评估确定?卖家除了双倍返还定金后,是否还要赔偿?我不同意解除合同,可以吗?
张律师回复:根据你所陈述的问题,本人解答如下:在2015年底至2016年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不少,本人已碰到多起。卖家自愿以双倍返还定金的方式来解除合同也不少,而双倍返还定金远远不能弥补买方所受的损失,那么,买方如何主张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在以前的《经济合同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现在《合同法》是明确“双方合约一致,意思自治”原则来处理类似纠纷的。
第一,双方协商确定损失的,从其约定予以赔偿;
第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原则上可以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予以确定,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损失。
卖家说其爱人是否同意卖房的问题,首先要看该房产证有几个人的名字了。如果只有他一个的名字,作为买家来讲完全有理由相信卖家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故其理由不能成立,如其坚决不愿意出售的,构成违约。如果是多人登记为产权人的,但共同共有人知晓该房屋买卖合同的,使你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如其不愿意出售同样构成违约,承担责任。如果确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该房出售后,不影响居住的,即一家多套房屋的,虽然未经房屋内共同居住的其他成员同意,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人对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故卖方还是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关于你的居间合同订立后,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还是根据《合同法》之“有约定从约定”原则,如有买卖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双方未约定的,但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本人认为合同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关于你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对方违约,你还要求赔偿的问题。根据合同法“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之原则,除了合同中有约定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作为你方坚决要求履约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继续履行,同时还应当赔偿损失。
你介绍情况还不够全面,故本人只能如此答复,如有不符实或不详之处,请光临本所再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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