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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员工不肯上班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6-03-31 20:59    发布者:老马    回复:0    浏览: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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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员工不肯上班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刘金贵来信反映:我是外来工,这几年一直在本市一家私企上班,骑电瓶车十几分钟就到单位了。最近,企业想搬到临近的外省,希望员工都跟过去,还称将提供住宿,免水电费。问题是我妻子在这边上班,孩子也在这里读书,我一个人过去不方便。我想,最好企业能给我加点工资,我每天自己骑车上下班,可企业拒绝了,称若不去新厂上班,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这么做吗?我可以讨要赔偿吗?


老马回复:类似情况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经常遇到。那么工作地点变更,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到底该如何处理呢?如果解除该如何补偿呢?下面我来做些介绍。

首先明确,你们单位解除合同是合法的,但必须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合同在实际履行中会出现一些变化,比如法人代表变更、工作部门撤并、整厂搬离等等。有的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则应继续履行。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包括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但有的情况下,比如企业搬迁,就不能一概而论了。实践中,若企业搬迁至周边地区且劳动合同并没有特别约定工作地点,变更也并不会带来职工实际利益损失的,则职工应该继续履行。若本人不愿意履行而辞职的,一般也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若搬迁确实带来职工利益受损或造成一定不便的,则要看单位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比如提供班车、住宿等条件等,即看员工继续履行合同实质上是否存在障碍。若有,职工还是有权在取得经济补偿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此时单位不能一味地强调“继续履行”而将这种责任和损失推给职工个人。但如果是搬离本市辖区的,一般而言,不论远近,在没有取得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企业不能强迫职工随迁或借此解除合同而不给职工补偿。

所以,你单位搬到外省市,尽管临近原工作地点,但已不是本市法规覆盖的行政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企业不能强制你一并随迁。同样,你借此提出涨工资,变更原来的工资条款,这也是必须协商一致而不能强制的。那么,在双方就搬迁和工资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企业怎么办?有的是随你去不去,反正不给补偿,甚至造成职工“被旷工”,然后由职工去告;有的则是单方解除但不给补偿,理由是职工本人不愿意去;有的则是依法提出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像这种法定情形下的解除,你们单位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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