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张小姐来信反映:最近我们招用了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当驾驶员,谈好每月工资3500元,加班费另算。当要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员工突然提出,是不是每月给他4000元,社保费就不要缴纳了。他还说可以在劳动合同上注明,是他本人放弃缴纳的,跟单位无关。请问,这样做可以吗?因为我是新办企业的人事主管,对这方面的规定不是太了解。我认为单位不缴纳是不对的,但职工本人放弃权益是否可以呢?不是说“有约定从约定”吗?对此想听听你的意见。
老马回复:现实用工中,大多数情况是用人单位不肯缴社保,但也确实有一些职工只顾眼前利益而主动要求单位不缴纳社保。而用人单位有的是真不懂,有的则是“正中下怀”。所以虽然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我还是愿意再次向你们普及一下这方面的知识。作为新办企业的人事,你必须好好学习劳动法,依法如实缴纳社保。这里我介绍三点意见供你参考。
第一,缴纳社保是强制义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地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缴纳各项保险。
第二,合同约定与现行法律抵触一律无效。一般而言,合同条款可由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自行约定,问题是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一律无效。也就是说在缴纳社保等问题上,不容许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私下约定,而必须按社会保险管理方面的一系列规定操作。
第三,不缴社保对双方都不利。作为单位来讲,不缴纳社保,万一职工以此为由主动解除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旦劳动部门查实单位有不缴行为,还将实施相应处罚。更为关键的是,一旦职工工伤,相关费用都必须单位买单,对一些微利企业来说,有时是致命的。对职工也是如此,不缴社保,遇到生老病死怎么办?发生工伤如果单位抵赖,就算打官司也得拖上一年半载,这样势必给劳动者治疗和生活带来妨碍和困顿,所以劳动者千万不能只顾眼前利益、忽视长久保障,而主动放弃国家赋予的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网友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