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日前,有劳动者通过12333网站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某企业F车间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最高限制(即超时加班),涉及人数约100人,员工每天需要工作9至11个小时、每月只能休息4天。举报人留有姓名及手机号码,但其手机号码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的状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法向其进一步了解情况。
接到举报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派员依法对该企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经查,该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是一家军工保障型企业,目前有员工近千人,F车间有员工近百人。该企业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并未申请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一般情况下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据该企业介绍,由于前一阶段国家战备任务需要,该企业F车间确实加班情况较多,超过了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但均按照规定向员工支付了加班工资,并向监察员提供了相关月份的考勤记录和工资表,并在向上级部门请示后提供了一份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情况说明。根据考勤记录,F车间员工工作时间与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大致相同;根据工资表所列情况,并结合监察员在F车间现场向员工随机调查询问的情况,该企业确实依法向员工支付了加班工资。在调查过程中,监察员发现举报人所留姓名与F车间负责人姓名一致,但该负责人表示其从未就此事举报过,而且其手机号码也不一致。
最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该企业确实存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最高限制时间的行为,但其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因此认定其并不存在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该企业发出《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建议其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管理,积极与员工进行宣传沟通,在完成紧急任务的同时确保员工的休息权。
案件分析:一般而言,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如果需要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必须遵从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但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限制。根据该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举报人反映的企业超时加班行为确因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引发,故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然而,该军工企业就可以因此不重视劳动者的休息权么?既然有劳动者举报该企业存在超时加班的行为,而且加班时间也大致相同,这就说明该企业有劳动者对此存在一定的不满情绪。对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从指导企业规范用工的角度,向该企业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建议企业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完善用工管理制度,不管是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中、突击任务的传达中、还是加班工资的支付中,都要尽力让员工认知和理解,防止和减少矛盾的发生;同时,一旦有国防紧急任务等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也要在生产工作中想办法进行调整和弥补,及时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人员或从其他部门适时调配人员,企业生产任务空闲时给予员工及时调休,在战备任务不紧张的时候安排员工轮休等,确保员工正常的休息权利。对此,该军工企业表示接受,并承诺将尽快做出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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