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3月21日,记者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获悉,市民韩先生看中“金仕堡”的品牌,在“金仕堡健身俱乐部周浦梧桐苑店”开业前,与新金仕堡公司签订会籍合约,付费成为会员。他等了一年多,健身房才开业,但开业的不是金仕堡,而是“唤潮健身(梧桐苑店)”。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新金仕堡公司构成欺诈,近日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的会籍合同,新金仕堡公司退还会籍费用3300元及利息损失,并按三倍金额赔偿9900元。
据法院介绍,2013年底,韩先生与新金仕堡公司签订会籍合约,成为“金仕堡健身俱乐部周浦梧桐苑店”的会员。虽然当时该店并未开业,但考虑到金仕堡品牌的知名度,韩先生还是爽快地缴纳了3300元会籍费。业务员告诉他,该健身房将于2014年3月正式开业。
但3个多月后,该健身房没有如期开业。韩先生每次询问开店进展时,业务员都以各种理由搪塞。直到2015年4月,梧桐苑店的健身房终于开业了,但这家健身房并非金仕堡,而是唤潮健身(梧桐苑店),开设该店的也并非和韩先生签订会籍合约的新金仕堡公司,而是唤潮投资咨询公司。唤潮健身同意所有与新金仕堡公司签订有会籍合同的会员都可到该店健身,但韩先生并不愿意到该店使用会员卡。
韩先生认为,新金仕堡公司承诺2014年3月就能开业的“金仕堡健身俱乐部周浦梧桐苑店”至今未能开业,当初是看中金仕堡品牌才办的会员卡,如今成了唤潮健身,新金仕堡的做法已构成欺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会籍费3300元及利息,并赔偿3倍会籍金额损失9900元。
庭审中,新金仕堡公司同意解除会籍合同,退款并支付利息,但否认开业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三倍赔偿。该公司辩称,公司业务员一直与韩先生保持着沟通,韩先生对延期开业并没有提出异议,之后公司以唤潮投资公司名义对外开设了梧桐苑店,也及时向韩先生进行了告知。当初之所以使用金仕堡品牌是商业运作,因为涉及商业秘密无法告知客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先生作为消费者以预付费的方式购买健身场所服务,新金仕堡公司作为经营者理应及时安排健身场地,提供约定的健身服务,然而新金仕堡公司在签订健身服务合同后的一年多时间内经韩先生多次催促,仍未为韩先生提供健身场地,且未作出明确、合理的解释以便消费者对此有明确的预期和应对。虽然此后唤潮公司同意所有与新金仕堡公司签订有会籍合同的会员到其开设的唤潮健身(梧桐苑店)健身,但作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其他公司代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据此,法院认定新金仕堡公司具有过错,构成欺诈,韩先生要求解除会籍合同和退还服务费、赔偿服务费利息损失及赔偿三倍服务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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