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诉讼当事人主张事实进行辩论不能空口无凭,而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谁主张什么就应该证明什么,否则,提出的事实将有可能不被采信。劳动争议发生后,调解、仲裁作为非诉讼程序,与诉讼活动一样首先应当查清事实真相,对于双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辨明真伪,才能进一步解决劳动争议,满足或者保护当事人合理的利益主张。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阶段,当事人应当像参加诉讼活动一样,积极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劳动争议虽然有其特殊性,在举证分配上也有“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但一般意义上仍属于民事法律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一致,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般责任规定。
我今天讲述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从接手到最后结案,前后也就半年左右的时间,却揉捏进了太多的感受:压力、无奈、酸楚……
震撼,毅然肩负维权之责
那年春节长假放完没几天,“上班族”们也还没有完全恢复到工作的状态中,有个朋友就打电话给我,希望我能帮忙处理一起农民工维权纠纷,涉及八位农民工的加班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我有些犹豫,朋友便说:“要不明天我先陪你去其中一位农民工家里了解一下情况,然后你再决定吧。”
那是一个寒风瑟瑟的晚上,朋友带着我在宝山区的城中村一条昏暗的小弄堂七拐八拐后,来到一排矮平房前,敲开了其中一扇房门。女主人,也是这件事的当事人之一,热情但也带着一丝尴尬地招呼我们。屋里的一幕触动了我:这一家三口正在一张简陋的小圆桌上吃晚饭,饭桌上只有一碗炒青菜、一碗辣酱。我一看她的孩子,和我的女儿差不多年纪,应该正是长身体的时候啊……就这一刹那,我答应接下这起纠纷。
原来当事人所在的单位从宝山搬迁到青浦,公司答应员工会在青浦租借集体宿舍,且每周会安排一次班车接送员工去青浦,“但是我的孩子在这里上学,老公是三班倒的,我到青浦上班每周回来一次,谁来照顾孩子?”考虑到家庭,当事人和另七位同事没有同意和单位一起搬迁到青浦去。本来这件事也好解决,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企业和劳动者无法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但是,单位把我们耍了!”当事人说到这里异常气愤。春节长假后,当事人等八名员工按照往常上班时间到单位,发现厂门紧闭。他们打电话给其他工友,得知班车已经开走了。事后,公司人事部电话通知他们,因旷工,公司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且没有经济补偿金。
“我们本来就没有答应他们去青浦上班,而且单位还没和我们协商好,怎么最后却变成我们旷工了呢?而且我们还有那么多加班,单位不能就这样把我们辞了呀!”我一边安抚她的情绪,一边让她把家里保存的与单位有关的资料给我看。当事人翻着抽屉,最后只找到一份劳动合同和几张皱巴巴的车间派工单。看着仅有的几页纸,我也犯难了,这些材料根本不足以作为向公司申请支付加班费的证据。
想到这件事一共涉及八人,我就和当事人约好第二天请其他七人一起带好材料,我再和他们一起整理证据。
艰难,取证道路不通畅
在之后几天的沟通中,我发现这几位当事人虽然有维权的意识,但是在平时工作中都没有有意识地去收集相关证据,我相信他们在工作中确实存在大量的加班,但是由于加班的初步证据必须由劳动者本人举证,可是他们手中只有几张派工单以及自己统计的加班时间表,当事人的处境颇为被动。我和我的团队不得不一个个帮他们一起整理事件,尽量从乱麻般的事情中理出一条主线。
收集证据是最麻烦的事情。由于厂门紧闭,留守的几名保安都被公司撤换了,要想进入公司找证据的可能性也几乎不存在,我们只能与周边工厂的门卫保安、环卫工人、邮政投送报刊的邮递员进行沟通,寻找一些证言证词。为了使少量的证据发挥出最大的作用,我和团队成员每隔两天将整理收集的材料进行汇总,调整策略,完善方案,而单单每一个人加班费的计算就足以让我们眼花缭乱。
在全身心地花了将近三个星期的时间后,我们最终将八位当事人的证据整理成一目了然的八套资料,然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了劳动争议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加班费等。
感动,仲裁员尽心尽力
开庭那天,八位当事人派了一位代表坐在申请人席上,另有三人坐在旁听席上。
与我预料中一样,公司一口咬定是由于当事人无故旷工,公司才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当公司对我们提供的八套证据做质证时,第一套证据,公司不予认可;第二套证据,公司仍然不予认可。此时,我已能感觉到坐在身边的当事人代表的愤怒,我按了按她的肩膀,希望她能冷静。
当最后公司对八名当事人自行统计的加班时间一律不认可时,在座的四位当事人怒了,他们按捺不住愤怒,也顾不上庭审纪律,当场就对公司的行为七嘴八舌指责了起来。眼见着场面就要失控,仲裁员宣布休庭。因为涉及八名员工,再加上情绪不稳定,第一次开庭用了将近五个小时才结束。
其实我心中是非常担心的,这八名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成碎片状,虽然我们尽力把它们串了起来,但是作为证据来说,它的证明力确实是比较单薄苍白的。庆幸的是,我遇到了一位敬业的仲裁员。时任宝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徐佳仲裁员在第二天和我联系,希望能促使公司与员工的调解,并且答应亲自和这八位当事人进行沟通和调解。
一听说仲裁员亲自上门调解,八位当事人激动地聚集在其中一位当事人家中,连他们的老公或者父母都赶来了。不大的一间屋子,挤得满满当当,却又透露着一丝紧张的气氛。徐佳从当时的状况出发,耐心地向他们解释着什么是事实,什么是证据,时不时举个通俗易懂的例子……
走出屋子,已是月明星稀时,我和徐佳默默地走着,没有开口说话。我的眼前都是职工从期盼到失望的眼神,还有无奈。
压力,柳暗花明又一村
我们都认为这件劳动争议仲裁的最好结局就是调解。然而,很多事实并非如我们所愿。徐佳多次和单位进行沟通,但单位态度强硬,只答应最多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其他的请求则没有协商余地。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八位当事人收到了裁决书,裁决八名当事人部分胜诉,也支持了部分加班费。我能接受这个结果,但是八位当事人却不能。他们认为法律不公正,仲裁员偏袒单位,继而把所有的愤怒和不满全都倒向了我,认为我没有尽力,觉得我没在开庭时和单位争吵是助长了单位的嚣张气焰……此时的无语,是对他们最好的理解。事后,两位比较理智的当事人希望我能继续帮助他们,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我的内心挣扎了几天,好在有坚强的团队支持着我。在整个一审诉讼过程中,法官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一次次和八位当事人沟通协商,渐渐打消了他们之前的一些想法;法官也多次和单位进行协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渐渐转变了单位的态度。最终整个案子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画上句号。
尽管这个案子有了一个比较圆满的结局,但是我的心中仍有些酸楚。上海“80后”外来人员规模较大,接近全部外来劳动年龄人口的一半。“80后”外来人员与“80前”外来人员存在较大差异,他们具有不同的特征、诉求和问题,对劳动权益的保护诉求也更强烈。但是,由于他们总体文化水平还比较低,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的标的额又较小,很多律师并不愿意代理这样吃力又不讨好的案子,使得他们在很多情况下要么忍气吞声,要么就采取极端手段。我们维权的力量较之这一庞大的群体需求来说是杯水车薪,我也希望能有更多同行业的工作者加入这个行列。赠人玫瑰,手有余香。
友情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在向仲裁员、法官陈述案情时,往往更关注自己所描述的“客观事实”是否会被采信,并且根据裁判人员对“客观事实”采信与否判断案件胜诉的可能性,这是当事人一种朴素的情感表达。然而,裁判人员处理案件时所依据的并非当事人所陈述的“客观事实”,而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反映出的“法律事实”。只有当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同“客观事实”的契合度越高,当事人的主张就越会被采信,这也就是日常所说的“举证能力”。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劳动者理应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但在维权之前,也应该检查一下“子弹”是否充足———能否充分地进行举证。因为只有证据越有利、越充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俗话说不打无准备之仗,可见当权益被侵害时,首先不应仅仅想到赶快维权,更应想到是如何尽快收集证据。最后,需要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当发现某些证据由于客观情况无法自行收集时,应当及时向裁判机关提供证据的线索,申请由裁判机关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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