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去年,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哺乳期女职工再审案的判决书。宫香君2001年3月1日到徐记食品青岛分公司从事主管会计工作。2010年3月23日,宫香君开始休产假,3月31日剖腹产,产假休至9月4日。在产假到期前,宫香君以住所距离单位较远,无法有效保障哺乳时间为由,向公司提交了事假申请。公司于9月8日不准予请假,并于10月11日以宫香君连续旷工长达23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最后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宫香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首先要明确的是,哺乳期、哺乳假和哺乳时间是3个不同的概念。哺乳期,是指产妇产后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哺乳期是专指女性生产后至婴儿满周岁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哺乳假是指用人单位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放假休息的时间;哺乳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的1小时用于哺乳的时间。
需注意,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哺乳假的规定,所以青岛职工宫香君无法请哺乳假,但是上海、海南等地却有产前假、哺乳假等规定。上海规定哺乳期女职工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但是,在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只要女职工提出申请,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即上海的哺乳假分为“可以批准”和“应当批准”两种情形。对于后者实际上是强制执行的。
但即使哺乳期女职工不符合申请哺乳假的条件,她请事假单位是否应当批准?有人认为批不批事假单位有自主权,但职工确实有正当理由,如因家庭住址距离公司较远等原因,无法保证哺乳时间,那么对其事假申请还是应当批准。当然事假期间单位可以不发工资。并且,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此案中公司草率作旷工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并不合适。
有人问,事假和哺乳时间可以同时享受吗?即哺乳期女职工请事假哺乳,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是否应从事假中扣除?对此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哺乳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的用于哺乳的时间,笔者认为,如果女职工请的是整天事假,不再从中扣除1个小时哺乳时间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当天职工还上过班,只不过因路程比较远等原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不够用,对于超出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算事假,这种情况下的事假和哺乳时间应可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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