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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职工产假延长到128天的法律规定有吗?

2016-03-10 00:36    发布者:阿斌    回复:0    浏览: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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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职工产假延长到128天的法律规定有吗?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有人说,以后上海女职工产假延长到至少128天了。其实产假并未延长,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生育生活津贴的资金渠道将保持不变。但需注意的是,与将原来的晚婚假取消后,直接延长婚假期限不同,晚育假取消后,并未直接延长产假期限,而是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享受生育假30天。尽管过去晚育假只有生头胎的女职工才能享受,而新规定的生育假不管生头胎还是二胎,只要是合法生育的女职工都能享受,但是产假和生育假毕竟是两种假期,在法律适用上还是有所区别。

首先,设立的目的不同。产假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而生育假属于计划生育的奖励,享受条件是合法生育,非法生育的女职工是不能享受生育假的。

执行中两者的区别在什么地方?举个例子,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一般采取“给假(产假)不给待遇”的办法。当然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发工资或发病假工资,违纪职工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产假期间解除违反计划生育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谨慎。但是在产假之外的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更加严厉的“既不给假也不给待遇”的做法。

其次,假期的计算方法不同。法律上并无规定产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因为设立产假是为了女职工恢复健康,你不能说遇到法定节假日,我的身体停止恢复。但是原来的晚育假和新规定的生育假都是计划生育的奖励,既然是奖励就应当是实打实的,不能说好奖励30天,这个月遇到国庆节,就赖掉3天。所以原来的晚育假遇到法定节假日是顺延的。近日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也明确表示:“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既然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区分两种假期有什么意义呢?就是生育假30天遇到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而产假不可以。如过去有的女职工国庆节前夕生育,她就提出:先请晚育假后请产假,估计以后也会有女职工提出:先请生育假后请产假。因为产假是从预产期前15天就开始请的,所以从道理上讲,总归是先请产假后请生育假。但是对于这一点,用人单位最好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女职工生育一律先请产假,再请延长的生育假,以免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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