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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应请产前假或哺乳假还是请病假更核算?

2016-03-10 00:31    发布者:阿斌    回复:0    浏览: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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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应请产前假或哺乳假还是请病假更核算?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7年前李女士生育头胎时,孕期身体很不好,尽管符合了请产前假的条件,但是当时她在本单位连续工龄只有1年,如果请长病假的话,工资至少要打6折。所以最终她请了产前假,享受了产前假的待遇。最近“二孩”新政颁布后,她又跃跃欲试。但是有人提醒她,这次你的本单位连续工龄已经满8年了,请病假不扣工资,请产前假反而不实惠。这种说法对吗?

的确,病假工资与产前假、哺乳假的工资的计算方法是不一样的。在计算病假工资系数时,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5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而按照上海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产前假为期两个半月。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与产前假相同。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上海市201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51元。就是说病假工资是有“封顶线”的,而产前假、哺乳假工资并无“封顶线”的限制。所以对于那些工资标准远远超过“封顶线”的女职工来说,可能还是请产前假更加实惠。其实,病假是对于普通职工的保护,产前假、哺乳假是对于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所以对于大多数女职工来说,总归是请产前假或哺乳假更加实惠。

不过,请病假凭正规医院的病假证明;请产前假、哺乳假,单位应当批准的,是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产前假或哺乳假证明。这就是说,并不是职工想请什么假就能请什么假的,一切还得按规定程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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