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月23日上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自3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原来规定的晚婚假,同时延长了婚假期限。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婚假是职工的法定待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3天婚假。原来规定晚婚的公民,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至于晚婚假的天数,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如上海原来规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广东晚婚假10天,湖南晚婚假12天,湖北晚婚假15天,陕西晚婚假20天,甘肃晚婚假17天。
2014年,上海全市女性的平均初婚年龄达到28.1岁,男性平均初婚年龄30.11岁,客观上晚婚成为广大市民选择。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导精神也是婚假的天数不做减法。所以上海取消晚婚假并增加婚假天数后,无论是否达到晚婚年龄,只要合法登记结婚的职工,都可享受10天的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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