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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否分割?

2016-03-02 17:40    发布者:张佶    回复:0    浏览: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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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否分割?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老付今年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所在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又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妻子又向其提出了离婚的要求。在分割财产时,老付的妻子提出,老付在工作期间还有着近10万元的“企业年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老付也同意妻子的要求,于是来到了原单位人事部,要求提取出自己的“企业年金”。让老付没想到的是,单位人事部告诉老付:单位的《职工企业年金实施方案》中规定,企业年金的供款由员工供款和公司供款两部分组成。公司供款账户金额归属根据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而变化,服务年限少于2年或因劳动者原因被辞退的,归属比例为0。因老付系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所以“企业年金”中企业缴纳的全额已经划归回公司账户,目前年金的个人账户中的金额仅有3万多元;此外,企业年金账户也不能随便提取,需要等老付退休时才能够支取。这样的答复让老付傻了眼,那么单位人事部这样的解答是否有法律依据呢?笔者借本文对“企业年金”的性质和规范支取问题做一个简单介绍。


“企业年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前述案例中还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劳动者的“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观点认为,企业年金是从职工的工资收入中扣除进入年金账户的,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企业年检累积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上述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本质上属于可期待的养老保险金,只有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符合其他约定条件时才能取得。而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若劳动者在离婚时尚不具备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企业年金尚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此时企业年金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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