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老付今年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所在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又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妻子又向其提出了离婚的要求。在分割财产时,老付的妻子提出,老付在工作期间还有着近10万元的“企业年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老付也同意妻子的要求,于是来到了原单位人事部,要求提取出自己的“企业年金”。让老付没想到的是,单位人事部告诉老付:单位的《职工企业年金实施方案》中规定,企业年金的供款由员工供款和公司供款两部分组成。公司供款账户金额归属根据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而变化,服务年限少于2年或因劳动者原因被辞退的,归属比例为0。因老付系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所以“企业年金”中企业缴纳的全额已经划归回公司账户,目前年金的个人账户中的金额仅有3万多元;此外,企业年金账户也不能随便提取,需要等老付退休时才能够支取。这样的答复让老付傻了眼,那么单位人事部这样的解答是否有法律依据呢?笔者借本文对“企业年金”的性质和规范支取问题做一个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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