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由此可见,企业年金其在属性上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储蓄制度,而是一种补充型的养老保险。依照本市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办理企业年金的申领手续: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2.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出国、出境定居并已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4.参保职工在职死亡的。因此,本文前述案例中,劳动者在分割财产时要求提取“企业年金”显然也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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