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老付今年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所在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又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妻子又向其提出了离婚的要求。在分割财产时,老付的妻子提出,老付在工作期间还有着近10万元的“企业年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老付也同意妻子的要求,于是来到了原单位人事部,要求提取出自己的“企业年金”。让老付没想到的是,单位人事部告诉老付:单位的《职工企业年金实施方案》中规定,企业年金的供款由员工供款和公司供款两部分组成。公司供款账户金额归属根据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而变化,服务年限少于2年或因劳动者原因被辞退的,归属比例为0。因老付系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所以“企业年金”中企业缴纳的全额已经划归回公司账户,目前年金的个人账户中的金额仅有3万多元;此外,企业年金账户也不能随便提取,需要等老付退休时才能够支取。这样的答复让老付傻了眼,那么单位人事部这样的解答是否有法律依据呢?笔者借本文对“企业年金”的性质和规范支取问题做一个简单介绍。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分配单位缴费部分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提倡和鼓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0号),其中就明确了:“四、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二)企业缴费应当按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条款计算的数额记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四)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可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对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这就意味着,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可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企业可以按照经集体协商制度或其他民主程序确定并经备案的年金方案中的明确条款,对企业缴费资金行使自主分配权,在职工当期劳动合同期限内,即使企业缴费已经分配和记入了个人账户后,仍然可以按照方案中明确的归属条款作重新确认和调整。
结合本文前述案例,用人单位按照其有效的规章制度,把企业缴纳年金的全额已经划归回公司账户的做法并不违法法律规定,但劳动者个人缴纳的部分,企业无权划扣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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