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汪:我在一家单位工作多年,也没有什么违纪违规行为发生,日前因为一点小事,我和主管发生争执,引起了围观,造成工作一度中断。原本以为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没想到昨天下班前,人事科把我找去,给我一张解除合同通知书,让我移交工作后走人,理由是我严重违纪。这下我懵了,怎么争执几句就成了“严重违纪”?接下来我准备打官司,你说“严重”与否到底该怎么认定?我有赢的把握吗?
老马同志回复:你赢不赢我无法判断,只能介绍一些规定供你参考。
第一,职工严重违纪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解除是否合法由单位举证。现在单位以你“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为此在庭上你可以要求单位举证:一、你的行为是否被列入规章制度明令禁止的行为?二、如果列入,那该规章制度是否已经生效,包括已经组织学习或公示等;三、“严重”的标准是如何划定的,是否有量化指标以及与你行为的关联度,即确实因你的行为而导致;四、有无事先通知工会,征求意见,包括规章有无与现行法律法规抵触或排斥职工权利等。
第三,关于“严重”或许并无统一标准。这在实践中向来有争议,有的认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单位不能动不动就解除,还要结合个人一贯表现、主观动机和造成后果来综合考量,这或许有一定的道理。现实用工中也确实有单位假借“严重”而顶格处理职工,细究下来,所谓“严重”都是个人说了算。不过我的看法是,企业愿意“逐步升级”也好,希望“当即解除”的也行,这完全可以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自主决定,不能强求统一,但必须事先约定明确无歧义。因为企业各不同,行业要求也不一样,造成的后果更是大不同。比如简单的一个迟到,在一般公司或许构不成什么,但要在航空、高铁动车等公司职工身上,造成误点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显然是很大的,包括平时违规抽一根烟或许没有什么后果,但要放在加油站职工身上简直是难以想象的。所以,不同的规章制度体现着不同企业的价值取向和行业特色,只要约定明确,言明在先,职工一旦触犯就可以照章处罚。
崇明商家网表示:如果工作中产生的小事只是与主管对技术生产意见不同,而遭到对方恶意开除,那么这样的企业不留也罢,所谓强扭的瓜不甜,这样的管理者也不是真心为企业,企业主过分一面之词信任这种无良主管自然会“倾家荡产”倒闭收场的。而作为员工也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去法院诉讼经济补偿,如果获胜也能给企业一些警示让他们知道看走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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