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小王在春节过后顺利跳槽,来到了新单位工作。如同广大劳动者一样,刚刚经历了春节的7天假期,小王觉得意犹未尽。眼看着元宵节即将来临,又逢2016年的元宵节为周一,于是小王便想在元宵节当天申请休假,这样就又可以把元宵节过成一次“小长假”。小王知道元宵节虽然属于中国的传统民俗节日,但不属于法定休假日,因此他向用人单位申请在元宵节当天使用本人的带薪年休假。但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却没有批准,理由是小王刚入职本单位,没有权利使用带薪年休假。那么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本文来做个浅显分析。
一、当年新入职员工没资格申请带薪年休假的说法有误。
对于今年新入职的职工,是否有资格休带薪年假呢?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有着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个问题也就涉及到“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指本企业连续工龄还是总连续工龄?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对此作了解答: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这也就意味着,当年度新入职员工,虽然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但只要其之前在不同单位间连续工作满12个月,也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
因此,在本文前述的案例中,小王有权向用人单位申请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并不能以其是今年新入职的职工,而拒绝其此项申请。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只要小王提出申请,他就可以实现自己又一次“小长假”的想法呢?
二、元宵节过成“小长假”需用人单位审批。
与春节假期所不同的是,带薪年休假的享受,原则上需要由用人单位进行安排,在实践中则一般体现为劳动者申请后由用人单位批准。这也就意味着,前文所述的小王想把元宵节也过成“小长假”,必须经得用人单位批准,而不是可以任性为之。
但在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人性化地考虑劳动者实际休假的需求,批准劳动者在一些非法定假期时使用带薪年假。
笔者想要着重提示的是,用人单位批准年初的当年度带薪年休假时,应当同时综合考虑到劳动者的休假原因、劳动者与本单位存续的劳动合同期限等综合原因进行判断。因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鉴于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不宜过多地批准劳动者在年初或春节后,一次性休完所有的带薪年休假。一旦劳动者在年中离职,多安排休息的带薪年休假,是不能扣回的。而劳动者也应当认真对自己的休假计划妥善安排,与用人单位做好积极沟通,从长远考虑也不宜在年初之时一次性申请使用太多的带薪年休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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