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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是不适用经济性裁员?

2016-02-18 07:41    发布者:唐毅    回复:0    浏览: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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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是不适用经济性裁员?

问:哪些人员是不适用“经济性裁员”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裁员,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符合以下几种情况,是不适用“经济性裁员”的:(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了三种优先留用的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当用人单位违反实体性或程序性条件裁员时,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反映情况,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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